湖南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湘行終869號行政裁定覺得,鄭勝晚等人于2015年4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涉案征收賠償和談有效,該案終審訊斷確認賠償規(guī)范題目并沒有欠妥,該和談應認定為無效。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有關的問題。
現(xiàn)鄭勝晚等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以賠償規(guī)范太低為由,要求撤銷前述和談,屬于《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多少題目的說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的“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情形。
一審認定鄭勝晚等人的起訴不屬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不妥,但裁定對本案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鄭勝晚等人請求再審稱:在2015年5月1往后,征收賠償和談能夠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不該合用《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對本案予以再審。
大祥區(qū)當局答辯稱: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局限,兩邊已就和談執(zhí)行終了。鄭勝晚等人曾以和談有效為由提起過民事訴訟,并被終審訊斷采納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受生效判決約束。請求駁回鄭勝晚等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覺得,《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多少題目的說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劃定,告狀人重復告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項劃定,訴訟標的為見效訊斷的效能所羈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謂重復告狀,是指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動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置后,再次提起訴訟的情況。其特點是被告和被訴行政行動均為同一個。關于一些案件終究應該經由過程民事訴訟路子解決,仍是經由過程行政訴訟路子解決,實踐中存有爭議的,當事人只能抉擇一種路子舉行布施。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后,又對同一爭議所涉行政行動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于重復告狀的情況。所謂“訴訟標的為見效訊斷羈束”是指當事人告狀所指向的訴訟標的曾經不具有可爭議性,訴訟標的物的歸屬或許法令瓜葛的性質,曾經被見效的人民法院訊斷所確認。
此種情況中,告狀人并不是一定是見效訊斷的告狀人,包孕見效訊斷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也包孕其余相關聯(lián)的案外人。見效訊斷擁有對世的法令效能,不但對案件當事人有拘束力,對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國民、法人或許其余構造異樣擁有拘束力。
本案中,鄭勝晚、伍棟梁曾就征收賠償和談的效能題目以援建指揮部為原告提起過民事訴訟。征收賠償和談的效能爭議,與本案對簽訂和談行動提起的行政訴訟,本質屬于統(tǒng)一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征收補償協(xié)議爭議究竟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還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確實存在爭議。
但是,無論是選擇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同一糾紛只能選擇一次救濟。鄭勝晚、伍棟梁在民事訴訟敗訴后,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屬于重復起訴,一、二審裁定駁回兩人的起訴,處理結果并無不當。對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過民事訴訟,但是終審民事判決的結果已經對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效力作出明確確認,協(xié)議效力已經不具有可爭議性。
鄭勝晚等人又針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受民事生效判決的羈束。一、二審裁定駁回鄭勝晚等人的起訴,亦無不當。鄭勝晚等人主張,2015年5月1日后征收補償協(xié)議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起訴不屬于受生效判決羈束的情形,系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裁定將簽訂行政和談行動消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不妥,二審裁定予以糾正,符合法律規(guī)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列舉的可訴行政協(xié)議行為并非完全列舉,凡是有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利影響的行政協(xié)議行為,包括本案簽訂協(xié)議的行為,都是可訴的行政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認為,應該指出的是,行政和談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局限,是指行政和談行動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局限。行政和談行動既包孕行政構造不依法執(zhí)行、未根據商定執(zhí)行或許雙方變換、解除行政和談的行動,也包孕行政構造與和談相對人簽訂行政和談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