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產房子拆遷糾紛律師 拆遷糾紛中拆遷資金的劃分我們之前已經多次提到,但是由于法院的判決不同,在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可以向大家學習。
案例一。
薛老先生和他的妻子有權使用普陀區的房子。兩位老人有四個孩子,分別是薛小龍、薛小虎、薛和;四個孩子長大結婚后搬出戶口。只有小兒子薛小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薛小虎的女兒薛穎也出生在有使用權的房子里。薛穎和薛小虎在房子里住了很久,但薛小虎在2006年因病去世。薛小虎去世后,薛穎搬出去和母親住在一起。2014年,房子搬家。搬遷后,因搬遷資金分割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認定,薛穎不是該房屋的原受讓人。搬遷前,他不在競得房居住,也不是競得房的共有人,因此無權分割搬遷資金。
案例2。
閘北區一套房屋使用權的承租人是老郭夫人,她有兩個兒子,長子是石昊,次子是史風。大哥先結婚后搬出去住,但大哥的戶籍沒有搬出去。二哥和父母住在一起,戶口也在房子里。截至2015年搬遷,該房屋戶籍情況如下:老郭夫人與大哥石昊有一本戶口本,二哥石峰與妻兒有一本戶口本。搬遷期間,老郭夫人代表家庭與搬遷公司簽訂了搬遷協議,并獲得了兩套拆遷安置房和部分搬遷資金。但老石昊并未被告知上述情況,老石昊起訴人民法院分割拆遷補償利益。經審理,人民法院認為“石昊出生于被征收房屋,在本市其他地區沒有福利性住房,應當認定為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有權分割拆遷福利。
法律分析。
可以說以上兩個案例基本相似,但是法院的判決完全相反,這也是我們多次討論這個話題的原因。法院的判決不統一,使得當事人或律師無法對這個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但并不意味著遇到這樣的問題就只能認命什么都不做,或者說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努力爭取自己的利益。
按照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房屋爭議部門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
只要這個規定是拆遷資金分離的案件,就一定要談,因為這是處理這類案件的關鍵。按照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共同居住的人的三個要素是戶口、實際居住、別處無住房。本文重點研究了同居者認定中的“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問題。
從前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案例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并不完全相同。在沒有嚴格統一標準的情況下,很難說哪個判斷是正確的。而且,還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根據我們代理案件的經驗,法官在遇到“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問題時,往往會聯系其他因素作為判斷是否應認定為“共同居住”的參考。這些因素總結如下
1、是否因為生活困難而在外居住。很多有使用權的老房子面積小,住戶多,家庭結構復雜,很難滿足所有人的居住需求。所以有的人只能住在外面,或者自己買商品房或者租房。所以如果是因為生活困難住在外面,屬于71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情況,應該作為合住。
2.是否因為家庭矛盾而住在外面。很多家庭因為家庭矛盾而無法共同生活。比如因家庭矛盾多次報警,因家庭矛盾在居委會、街道調解,甚至由法院處理,可以證明家庭矛盾的事實。如果真的是因為家庭矛盾,實際上無法生活,也符合71號通知規定的特殊情況。
3.是否是房屋原受讓人。原受讓人一般是房屋被收購時房屋分配表上記載的被分配人口,也就是說基于戶籍因素對房屋的收購做出了較大貢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有住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紀要》中有明確規定,難以認定原受讓人已喪失所分配房屋的居住權。
4.在房屋收購過程中做出了巨大貢獻。根據房屋來源,為取得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進行投資、出資或者其他重大出資的,不能輕易認定為喪失被拆遷房屋居住權,從而喪失獲得拆遷分配補償利益的權利。
5.戶口遷入的時間和方式。如果是在房子里報的,還沒有遷出戶籍,那么法院在實踐中會給予應有的考慮;如果是因為學習或者上學等原因而遷入戶口,可能會被認為是幫助。
6.是租房還是借房子。如果你享受過福利分房,當然在別處有房就不能談了。如果你沒有享受過,也沒有買過商品房,那你一直在租房或者租房,對法院判決的搬遷利益分配還是會有一定影響的。
7.探親一年以上連續居住或者間歇居住的,人民法院一般承認前者,不承認后者。連續穩定的居住是判斷你是否有居住權的重要標志。如果是間歇性探親回來住,或者因為過渡需要短期住,一般認為貸宿關系是一種幫助性質的。
8.房子的來源和我自己的關系。如果房屋來自直系親屬,例如支付購房款的祖父母或父母,或分配的房屋遺留下來的,則更有可能確定共同居住者;如果房子來自于旁系親屬,比如房子是叔叔或者姑父分配的,侄子的戶籍是后來搬進來的,沒有實際居住地,那么法院找到共同居住人的可能性就小很多。
其次,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如何證明。
根據證據規則,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假設對于一個有使用權的老房子,張三聲稱自己住過,李四聲稱張三沒住過,那么從法律上講,張三有義務證明自己確實住過被拆的房子。如果張三不能提供證據,那么他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結果。
很多人認為無法證明實際居住地,對此我們深表贊同。但是,既然法律有規定,就要盡力完成舉證。讀者可以試著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證據的收集:
1、居委會證明。一般來說,居委會的居住證對于確定是否實際居住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是因為居委會最了解情況,也是因為它的性質,導致采用居委會的居住證效率很高。
2.類似的暫住證、居住證或者戶籍證明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3.如果居住期間繳納的水、電、煤賬單和繳納的公房租金賬單保留了原始憑證,還可以證明曾在爭議房屋居住過的客觀事實。
4.老鄰居的證詞。鄰居對房子的居住條件比較了解。如果他們愿意出庭作證,弄清生活狀況很重要。但是,根據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上海財產房子拆遷糾紛律師 總之,“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是處理拆遷糾紛和分割拆遷資金案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對這個問題的充分論證和說明,對于勝訴意義重大。希望本文對讀者有所幫助。
有相關建議可以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