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關查獲了一起“非法‘中介’出借倒賣許可證”案。涉案公司H公司是一家持有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正規企業,可以合法進口并加工固體廢物。但由于設備環保要求高、行業競爭激烈等因素,生意并不好做。H公司由于每年都有進口固體廢物的額度,如果當年不能完成規定的進口額度,第二年額度就會相應下調。為了保留進口額度,以便東山再起,H公司違法將進口固體廢物許可證出借給了進口固體廢物的“中介”許某某。上海海關緝私部門發現,許某某通過層層關系,還拿到了包括H公司在內的數家正規企業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案件偵辦過程中,上海海關緝私警察曾對許某某假借H公司許可證走私進口的廢棉進行了跟蹤,最終一路追查到浙江蒼南的X紡織和C紡織兩家加工企業。“狹小昏暗的簡易棚里,雜亂堆放著廢舊衣物和紡織下腳料,現場棉絮飛揚,工人只佩戴著口罩,刺鼻的酸臭腐敗味一直彌漫到周圍居民區……”辦案緝私警眼前呈現的便是如此情景。X及C兩家企業均無加工固廢的環保資質證明。
上海刑事律師東正律師團隊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X紡織和C紡織兩家加工企業購買H公司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該行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故X紡織和C紡織的行為構成走私罪,且為單位犯罪。至于是應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還是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還應視其偷逃應繳稅額,擇一重罪處罰。
對于此類刑事風險,上海刑事律師東正團隊認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來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