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復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并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保證適用死刑的準確性,防止錯判錯殺;有利于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有利于正確理解、統一執行國家法律,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死刑復核程序審理的對象,僅是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死緩);
3.引起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經和終審程序。
在《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和《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二、律師在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實踐中,主要進行以下工作:
1.會見當事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是否有權會見當事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只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手續,絕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許,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復核階段,律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會見被告人。律師會見當事人,通過了解、核對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有利于律師判斷是否有不該不核準死刑乃至無罪的情形。
2.閱卷。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律師是否可以閱卷,但也沒有規定律師不能閱卷,但在實踐中律師基本上都不能閱卷,這對于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產生了極大的不便。死刑復核階段,律師取得案件材料有兩種方式:一是家屬提供,二是通過一審或者二審辯護律師取得。
3.提交法律意見。《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規定,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并制作筆錄附卷。律師可以直接約見死刑復核案件的承辦法官,遞交書面的法律意見,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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