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上海市律師咨詢對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一、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guī)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逗贤ā返?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guī)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有問題時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逗贤ā返?65條規(guī)定,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質(zhì)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三、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