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法律顧問哪個好 對于很多企業來說,法律顧問對他們有什么價值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決定了他們聘請法律顧問的意愿和成本。其實很多律師對這個問題的想法可能還不夠。因此,深入分析法律顧問對企業發展的意義和價值,不僅有助于企業法律顧問調整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也有助于企業更好地利用法律顧問促進企業發展。
隨著實踐的深入,對法律咨詢服務的認識和領域也出現了分歧,這是業界的共識。這種差異一方面受到咨詢單位和律師認知水平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的差異造成的。簡單梳理和分類這些差異,可以為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清晰簡潔的層級結構,為律師改善和提升法律顧問服務提供相對清晰的路徑。
防范風險是法律顧問的基本職能。
一般來說,風險防范是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的基本動機,也是律師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基本點。很多律師在推廣法律顧問的過程中,把風險防范作為主要賣點。比如有的律師專注于“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有的律師專注于“合同風險管理”,有的律師專注于“勞動就業”。就風險防范而言,我們建議從“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化解、風險反思”等方面建立風險控制體系。這種風險控制系統可以為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更高效、更準確的法律服務。
第一,風險評估是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和基礎。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一般需要對企業的風險進行評估。這種對律師的評價是基于法律規則和實踐經驗。評估企業的法律風險,不能簡單走過場,要設計相應的風險評估表,通過律師談話、數據分析甚至盡職調查等方式進行評估。這種風險評估報告需要涵蓋上述企業法律風險的各個方面。律師出具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基本反映企業的風險狀況和應對風險的相應機制。
第二,風險警示需要體現律師的職業特點。不得不承認,很多律師一方面對風險的認識有限,另一方面對風險的預警方式也很隨意。在風險評估報告的基礎上,律師需要對企業日常業務流程中是否存在風險、存在哪些風險給出相對清晰的答案。
律師提出的風險預警首先應以前述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風險存在哪些方面、哪些類型需要明確。比如有的企業可能在合同管理上比較混亂,律師的風險警示主要針對合同的法律風險;如果企業存在較大的侵犯知識產權風險,風險預警應主要針對知識產權領域。
其次,律師風險警示應以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為基礎。風險的存在是一個基本共識,但律師對風險的感知與他人不同。律師在查閱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乃至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通過分析、識別和比較,形成專業的風險警示報告。
再次,律師的風險警示也要提供一個“解決方案”。對于創業者來說,需要律師作為顧問,不僅是因為他們缺乏法律知識,更是因為他們希望在一些不明確的事項和領域得到律師的專業意見。因此,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的過程中,不僅要滿足于“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更要以“解決問題”為中心。
第三,風險緩釋是風險防范的核心。雖然我們在企業風險管理中提倡“預防為主,防控結合”,但從企業的實際需求出發,化解風險更為緊迫。因此,在我們看來,風險緩釋是企業法律顧問的核心職能。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化解業務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基于以下途徑:
(一)及時糾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項。這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比如企業用工不規范,沒有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發放給勞動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東發生變更,其他依法應當及時變更的事項未及時登記的;企業的具體操作沒有按照章程的規定逐一執行,等等。對于這些事項,可以在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內部糾錯”,以符合法定要求。
(2)補充完善相關事宜。也是通過補充完善企業已經執行但不夠規范或完善的事項來化解風險的一種方式。比如很多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從來沒有會議紀要;員工管理只靠勞動合同,沒有出入境手續。不披露協議和不競爭協議是沒有“補償標準”的“唯一協議”。對于這些事情,有些企業可能是基于不完全的了解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這些措施要么是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有偏差,要么是“只做了一半”...補充和完善這些事項,可以更好地展現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水準,也可以更好地提高公司法治水平,從而有效規避各種法律風險。
(3)修改和修訂相關法律文本。當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法律文本是最常采用的工作方法。在風險防控方面,文本的修正和修訂無疑是一個重要方面。律師需要仔細分析和核對企業采用的各種合同和文件。以合同為例,企業采用的各種合同都需要律師進行審查和糾正。在許多企業合同中,要么缺乏法定的必要條款,要么相關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要么相關條款存在重大漏洞...這也是律師在合同審查工作中最常見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對文本的審查不僅涉及合同,還涉及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股東之間以及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各種內外部文本,甚至公司內部的各種“通知”和“處罰”。
(4)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化解風險。律師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手段化解風險,無疑有很多優勢。對于很多企業來說,之所以聘請律師作為顧問,是希望律師參與調解、仲裁或訴訟,從而解決企業中存在的各種糾紛。通過糾紛解決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是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這里就不開展了。
第四,風險反思。風險在企業的業務流程中無處不在。因此,在企業風險控制中,定期組織“風險反思”應該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一方面,我們不能保證已經發生的風險不會再次發生;另一方面,新風險的出現也可能是基于原有風險的演變。因此,通過組織座談會、案例研究等。,企業各級的風險反映可以有效地增強企業全體員工的風險意識,并在反映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從而更好地規避和克服風險。
“創造價值”體現了法律顧問的終極追求。
不得不承認,現在很多企業對法律顧問重視不夠,甚至在一些企業,法律顧問是可有可無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顧問的認識不夠客觀全面,另一方面與大多數法律顧問的職能和價值觀密切相關。在以往的法律實踐中,許多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也注重“風險防范”,而這種“風險防范”并沒有形成任何系統的框架。一兩年后,創業者無疑會覺得法律顧問根本沒有必要。這種情況與律師未能為企業創造價值密切相關。
上海的法律顧問哪個好 如果說“風險防范”是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常規價值的體現,那么“創造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