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認定要遠比我們想的要難。”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告訴健康時報記者,目前,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的認定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再加上基層執法人員法律意識單薄,容易將夫妻之間的動手打人行為界定為家庭糾紛。
回憶起曾經受理過的一位被家暴女性,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感慨道,有時候家暴的受害者卻被判為故意傷害罪。在一次經常性的家暴中,女方為了躲丈夫手中的鐵制按摩棒時,不慎將按摩棒上的鐵片打到了男方中指與無名指處,導致男方手指筋腱斷裂。即使受傷后,男方依舊對女方窮追不舍,將其踹到在地,直至鄰居看到后報警。在此次家暴中,由于女方身體僅有些淤青并無明顯受傷,而男方手指跟腱斷裂被判定為輕傷。最終法院判定,女方存在故意傷害行為,判決女方緩刑1年執行。
“認定家暴有兩難:首先是家暴取證難,缺少有效的證據鏈,其次是家暴條件的認定難。”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介紹,家庭暴力的認定之所以非常難的原因是因為它通常是發生在一瞬間的事情,受害者不可能提前做好準備,也不可能一邊被打,一邊取證,而且家庭暴力通常都發生在家中,更沒有第三者可以在場證明,因此缺少有效的證據鏈。
法律上要認定為家庭暴力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經常性的暴力,并伴有持續性的傷害;第二,如果是發生偶然的暴力事件,這個暴力事件造成的傷害結果要達到輕微傷以上,而其他相互的或者偶發的、輕微性的暴力行為則更多會被認定為家庭糾紛。
“在上述案件中,女方在家暴中的正當防衛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法律上的‘正當防衛’以及防衛是否過當等都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爭議的問題,而且目前對于家暴中正當防衛的界定在很多方面依舊是個空白。”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表示,很多時候,家庭暴力在報警后都會被警方當做家庭糾紛案件進行處理,長此以往,施暴者便會認為打人是家務事,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表示,此前處理的多起家暴案件中,能夠真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件僅占10%,而在這其中還必須得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
脫離施暴者是終結家庭暴力的唯一途徑
鑒于上述現象,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建議,第一,有關部門將反家庭暴力法真正落實執行好,加大各部門在反家暴事件中的參與力度;在法律層面,家庭暴力介入的及時性有待加以明確,希望未來在受害者報警后,警方可以將受害者帶離施暴者,避免進一步遭受侵害;第二,家庭暴力普法有待加強,很多人對家暴庇護所,以及如何向家暴庇護所尋求幫助等這都是不了解的;第三,執法人員的素質有待提升,才能保障在執法中的不缺位,對于執法不到位的現象也應在法律上對瀆職的相關人員予以嚴懲。
“離開施暴者是解決家庭暴力唯一的途徑。不要沉默、隱忍,或者對施暴者抱有任何幻想,而是應該在受家暴后第一時間報警,舉證,收集盡可能多的家暴證據。”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表示,對于偏遠地區、經濟能力欠佳的女性可以主動向當地政府、婦聯尋求幫助。
而關于個人在家暴中如何有效舉證?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律師建議,首先要及時報警,留存報警記錄,同時要求警方做出詢問筆錄來證明整個事件發生的經過;其次要拍下自己的全身照,保存受傷的照片,如果暴力事件經常性發生,還需要再家中安裝攝像頭,方便時候法院在事后調取監控來證明家暴的事實;最后,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對方進一步的侵害行為,甚至可以讓他搬出這個住所。
【案件】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記結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原、被告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于2002年6月離開被告家外出打工。2005年元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離婚,2005年3月21日經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被告經手于2000年2月27日借岳父向應球人民幣3000元,夫妻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原告訴稱: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記結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導致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爭吵中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倍受傷害。加之原告與婆婆之間關系緊張,從而也導致夫妻關系難以維系。在2005年3月21日經XX縣人民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和婆媳關系緊張不是事實。事實上原告提出離婚,掩蓋了其不盡為人妻、為人母、拋棄家庭的行為。在婚后不久的2002年6月至今,原告就一直長期在外,從未回過家探望女兒或對女兒進行撫養,從未關心過自己的丈夫,也未盡過家庭義務,盡管如此,被告仍希望與原告和好。如果離婚不可避免的話,要求小孩由被告撫養,共同債務27 000元由原告負責償還,所收被告20 000元結婚禮金原告應予返還,由原告賠償被告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44 000元。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及孩子的撫養問題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撫養,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十八周歲的撫養費一萬元整;(七日內支付)
三、夫妻共同債務所欠向應球的3000元,原告向樂自愿償還;被告應償還部分,抵作原告在本案起訴前應承擔的小孩撫養費用;
四、被告所欠的個人債務由其本人負責償還。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上海家庭婚姻律師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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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