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立案原告古爾魯與被告慕凡靜離婚糾紛案。古爾魯起訴:2008年遇到慕凡靜后,于2008年在上海市靜安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之后,由于雙方關系破裂,起訴要求與慕凡靜離婚。
上海靜安法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與經常住所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B的女性住所在上海靜安區,但目前的下落尚不清楚。古爾魯住所在江蘇省如東縣,自2019年6月起至少居住。因此,本案由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2020年8月11日,滬0106民初32020號作出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
江蘇高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慕凡靜并非下落不明。根據上海市閔行區X委提供的證明,慕凡靜自2017年5月起在上海市閔行區租賃,慕凡靜也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本案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協商失敗后,報法院管轄。
最高院
法院認為這個案子是離婚糾紛。根據2020年10月15日上海市閔行區X居委會出具的《證明》,2020年11月5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與上海市閔行區X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談話記錄,以及慕凡靜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辯書》和《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可以證明慕凡靜在起訴前已經在上海市閔行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為由將案件移送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這與慕凡靜一直住在上海的情況不符。男子起訴時,選擇被告戶籍所在地,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未選擇向其住所所在地法院即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夫妻一方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是不恰當的??紤]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法院管轄權符合兩便原則,指定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本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