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目的之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守和倡導的法律道德標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內容。上海民事訴訟律師講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和德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告訴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孫某立即歸還貸款本金67363.33元;2.要求被告孫某依法支付原告張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貸款利息3212.28元;3.要求被告孫某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本金67333.33元為基礎,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張某支付貸款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4.要求被告孫某依法支付原告張某律師費1萬元;5.要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孫某承擔。
被告孫辯稱,1.原告張某分享了吳某因詐騙我獲得的361000元犯罪所得中的9萬元。2.本案涉及的民間借貸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我只能返還241000元。吳某因詐騙我獲得的361000元償損失,并從借款中扣除。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告孫某為償還欠吳某、趙某(黑社會組織團伙成員)常規貸款,經吳某、趙某介紹。聯系,被告與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貸款借據一份,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70萬元,貸款期限為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借款人保證按月按時歸還本息。逾期未歸還的,本人同意按約定的利息支付5‰的違約金。2018年8月8日,借款2萬元。雙方對貸款金額72萬元無異議。雙方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孫某將一套名下小區的房子轉讓給原告張某,作為上述貸款的轉讓和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償還了2018年5月6月7月8日4個月的利息,每月10500元,共計42000元,2018年5月29日20.5月30日20日200000元。
淄博高新區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涉案貸款通過外人趙支付張的手續費、轉讓費、利息(2018年4月)共計84251元,其余款項由吳、趙控制和使用。被告吳。趙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并被處以刑罰。同時,判決責令被告吳、趙等被害人孫賠償343749元,判決正在執行中。
裁判結果
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孫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原告張某貸款本金584749元;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讀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規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原則在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中的適用。上海民事訴訟律師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指導作用。規范和保障作用,基于審判職能,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無效,以司法正義引領社會正義,使守法者驕傲,使違法者難以行動。
1.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要積極踐行和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習近平總書記還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和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了一個社會判斷是非的價值標準。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執法辦案的責任。明確是非。解決糾紛,懲惡揚善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肩負著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使命,發揮著規范、指導、評價和引領社會價值觀的特殊作用。因此,上海民事訴訟律師民事審判不僅要規范當事人的民事行為,還要引導當事人遵守善行,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具體裁判中的解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引領作用。把社會主義價值觀培育與實踐結合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當積極倡導和堅決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和德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倡導、培養和維護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譴責、制裁和消除各種缺德行為或丑陋現象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責任。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普遍倡導的基本價值觀。誠信用原則被公認為民事和商業活動的基本原則。誠實友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也是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基本要求。要通過倡導訴訟誠信來促進誠信社會的建設。《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非特定對象提供貸款的...(六)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因此,任何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循公共秩序和良好秩序的原則,違反這一原則的民事活動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要注意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手段,依法懲治民事領域的違法行為和不誠實行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不僅要查明案件的實體糾紛和糾紛是非,還要審查糾紛發生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誠實守信情況,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依法保護和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不讓誠實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受苦;依法制裁。譴責不誠實的當事人,絕不讓狡猾不誠實的人通過訴訟占便宜。目前,打黑除惡已經進入正常化,人民法院應積極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手段,依法懲治相關違法和不誠實行為。堅持司法為民、司法公正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注重司法判斷中鮮明的價值取向,積極倡導和鼓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堅決制裁和懲治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樹立公正判斷的行為準則,引領社會主義人民群眾對生活的向往。
本案中,原告張某明知被告孫某無力償還吳某、趙某借款及本人的案涉借款,并深陷套路貸之坑,仍為一己之私,發放貸款,替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團伙融通資金償債,借機謀取不義之利,為己之私,損人利己,致使他人陷入生活困境甚至絕境,嚴重違背善良風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原告張某的借貸動機、目的乃至行為,違背法律和道德,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譴責和懲戒。另外,原告張某本人并無從事貸款主體資格,仍然面向社會向不特定對象從事放貸行為,其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其在明知吳某、趙某系從事放高利貸等犯罪團伙組織時,且深知他們的放貸套路和手段,仍為已設陷埋坑的套路貸、黑心貸提供案涉資金,致使吳某、趙某等詐騙、敲詐被害人錢財得逞,其行為具有非法性,且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綜上,涉案民間借貸法律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同時原告張某提前收取的手續費、過戶費用、利息(2018年4月)等計款84251元應從借款本金72萬元中扣除;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償還的利息、違約金等51000元作為償還的本金從借款金額中扣除;關于出借人訴求的利息問題,本案借貸活動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約定利息標準沒有拘束力。鑒于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可譴責性、違法性,并系借機獲取不義之財,善財可得,惡利不取。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借款人資金占用期間的正常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息,亦不應支持,本案借貸應按無息處理,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訴訟費雖然原告勝訴,亦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以示懲戒。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