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路性命權膠葛案件,認定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在物業治理中沒有錯誤,且男孩殞命與物業治理行動之間不存在因果瓜葛,一審訊斷駁回原告李某、劉某要求被告安義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一定責任的賠償請求。接下來上海靜安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李某、劉某佳偶于2006年1月5日生養兒子李某某,父親李某外出務工,母親劉某陪兒子李某某念書在安義縣縣城租賃屋宇寓居生存。2018年9月,李某某在安義二中就讀初中二年級。2018年11月20日晚上,李某某因與母親劉某產生黑白離家出奔一晚上未歸。2018年11月21日8時許,李某某單獨一人騎自行車進入安義縣某小區,后從該小區某棟頂樓(全部樓高為17樓)摔至一樓空中殞命。同日9時許,安義縣公安局接群眾報警稱安義縣某小區某棟樓下有一男孩殞命。經民警考察發明,小孩李某某之死吻合高墜殞命特性,不消除不測墜落殞命。
另查明,安義縣某小區的物業治理公司為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依據該物業公司供應的安義縣某小區某棟樓屋面梁立體配筋圖表現,屋面圍墻高度為1.5米。
2019年4月22日,小孩怙恃李某、劉某將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告上法庭,覺得原告作為小區物業治理機構,在小區高樓平臺上未標明阻止攀登,對小區交游職員未進行治理掛號,在小區管理上存在緊張不作為,未盡到平安保證責任,對兩被告婚生子李某某的殞命應負次要責任,要求安義某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717914元中的30%計215374.2元。
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辯稱,被告李某、劉某的兒子李某某之死與原告物業治理公司的治理行動之間沒有因果瓜葛,屋面圍墻高度達1.5米,失常行走弗成能從屋面摔下墜落。是以,李某某從屋面墜落,應當是其有意攀登行為所致,故依法應駁回原告李某、劉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覺得,案件的爭議核心是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對小孩李某某之死是不是有錯誤以及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行為與小孩李某某之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依據物業治理法例劃定,物業治理的職責是對屋宇及配套的辦法設置裝備擺設和相干園地舉行培修、養護、治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案中,被告稱原告物業治理公司未對收支小區職員舉行掛號,也未在樓頂設立阻止攀登標記,屬于未盡平安保證責任,應答小孩之死負擔必定義務。對此覺得,小孩與母親產生黑白一晚上未歸后自行進入安義縣某小區,本人上電梯至17樓樓頂屋面,攀登1.5米高圍墻致使摔下殞命,屬于其自身行為所致。被告安義某物業管理公司沒有過錯;被告安義某物業管理公司未對來往人員予以登記的行為,也并不會必然導致他人從17樓樓頂屋面攀爬1.5米高圍墻摔下死亡,因此,被告安義某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行為與李某某之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此外,本案變亂產生時,男孩李某某已年滿12周歲,且就讀初中二年級,屬于未成年人,被告李某、劉某是法定監護人,負有教導、治理等監護職責。故關于被告李某、劉某請求原告安義某物業治理公司負擔必定補償義務的訴訟要求,于法無據,應當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沒有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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