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房屋只給外孫不給兒子?上海專業繼承律師
王老伯夫婦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娜最為得寵。因為愛屋及烏,王老伯對于外孫張濤也極為疼愛。然而,天有不測風云,王娜于2016年死亡。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傷,王老伯夫婦對于外孫更為憐惜,打算將夫婦倆唯一的住房留給外孫。2017年2月,夫婦倆分別通過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對名下的房屋進行了遺囑公證。
兒子們不認可遺囑公證書
父母不將房產給親兒子們,而只給了外孫。這讓張濤的舅舅們難以接受,也不愿意相信。他們認為父母的房產應按法定繼承方式予以繼承。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出具的兩份公證遺囑違背公證規則和公證法的規定,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公證有效 外孫已盡贍養義務
那么這兩份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法院審理后表示,在庭審中,上海市公證協會出具的《處理意見書》已經確認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效力,并對舅舅們的異議理由予以回復,該《處理意見書》符合證據形式,內容清楚明確,證明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在他們未對該《處理意見書》予以撤銷情況下,法院對公證遺囑書效力予以確認,至于舅舅們提出的調取公證錄像要求,鑒于上海市公證協會在作出《處理意見書》時已經對公證錄像資料予以審閱,故法院認為已無另行調取公證錄像需要。
其次,法院認為贍養義務既包括經濟方面同時也包括情感、行為、勞務等多方面對被繼承人的扶助。張濤在外婆患病期間負責接送入院出院,安排養老院入住治療,且在兩位老人生前為其購買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業費,即便這些支出錢款來源并非張濤本人,但是他通過自己行為對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顧,法院認定他已經履行了公證遺囑中所附贍養義務。且舅舅們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父母生前就贍養問題與張濤發生糾紛,故對于他們主張未盡贍養義務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王老伯夫婦名下房屋歸外孫張濤所有。
【公證知識】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由于公證可以起到預防、減少訴訟的作用,而且一旦發生訴訟,公證文書比私證文書的證明力要強得多,可靠性要大得多,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公證遺囑經過審查,沒有疑義后,可以直接采證。既然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能使糾紛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解決,那么當事人應如何訂立公證遺囑呢?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要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且只能處分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否則該遺囑將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河北省青縣公證處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