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指在繼承開始后,上海遺產繼承糾紛遺產分割前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占、變賣等侵害行為。
誰來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的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到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詳細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指定、職責、法律責任和報酬等事項。這里上海遺產繼承糾紛先只分享關于誰來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問題,也就是,遺產管理人如何產生的問題。
首先是,如果有遺囑而且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那么,這個遺囑執行人就是遺產的管理人。如果是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那么,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應當及時進行協商,推選遺產管理人。
其次是,如果繼承人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的,那么就由全體繼承人來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盡管這種情況不多,但是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那么就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來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根據《民法典》第1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有些繼承人下落不明、信息不明的情況,從而導致遺產無法及時進行繼承分割,遺產可能將在較長時間內處于無法管理的狀態,遺產的管養維護責任可能長期無法得到有效落實,所以,在遺產實際繼承分割前,也非常有必要盡快確定管理人,以盡可能避免遺產消耗殆盡或滅失。
司法實踐中,在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時候,通常會衡量多種因素,比如管理遺產的能力和條件、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遠近關系、與遺產的歷史情感聯系、對周邊人居環境熟不熟悉、清理遺產上可能存在的債權債務的能力等等。
遺產管理人有什么權利和責任?
《民法典》第1147、1148、1149條專門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責任、報酬。遺產管理人除了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獲得報酬外,從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上看,我認為,這些職責可以理解為,既是遺產管理人的權利,也是遺產管理人的義務。從總體上看,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清點遺產、保護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防止遺產損毀,并依法合理分配遺產。
清點遺產,是非常重要的,上海遺產繼承糾紛涉及遺產多少的問題,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等,要編制清單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繼承人或遺產的保管人都能配合遺產管理的工作,一旦產生糾紛,遺產管理人要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如果因為遺產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產毀損或者滅失,或不當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 損害的,遺產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尤其是如何防止遺產毀損、滅失的問題,上海遺產繼承糾紛還有就是,如何查明和判斷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如何查明和判斷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等等,都是很難的一件事情,現階段,由于遺產管理人的權限、能力、報酬和責任等問題還不是很成熟,大家不要高估遺產管理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