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上海遺產法律咨詢
所謂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guī)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
無效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于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fā)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guī)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公證遺囑被法院判決為無效遺囑的案例
案情介紹:王老先生在北京二環(huán)以內有一套四合院,價值過千萬元。這套房子是王老先生自己婚前父母贈與的房產。王老先生膝下有兩個孩子,兒子王大無業(yè)吃低保,和王老先生同居住在這個四合院內;女兒王二在外地教書,老伴也已經去世多年。2010年3月,王老先生因病住院,王二還沒來得及回來探視病重的父親最后一眼,王老先生不久即不治去世。王二和王大處理完喪事后,準備商量如何分配老先生留下的遺產時,沒想到王大拿出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公證處公證的遺囑,王老先生在遺囑中明確說明這套四合院由王大一人繼承,王老先生的存款30萬元由王二繼承。王二對這份遺書提出了質疑,認為不是王老先生的真實意思,認為這份遺囑是無效的。姐弟倆爭執(zhí)不下,不歡而散。
2011年5月,王二委托北京繼承律師將王大起訴到北京某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公證遺囑無效,并要求與王大共同依法繼承父親王留下的遺產四合院一套和三十萬元存款。
法院判決:法院在審理中,王二要求對王老先生做公證時的精神和身體狀態(tài)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鑒定結論認為王老先生在做這份公證遺囑時處于昏迷狀態(tài),不具備表達真實意愿的能力。另查明,這份公證遺囑沒有進行錄音錄像。
故此,法院為這份公證遺囑無效,王的遺產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繼承。
律師點評: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本案中,雖然有公證遺囑,但是通過司法鑒定可知,王老先生立遺囑時沒有行為能力,又沒有錄音錄像等相反證據證明,因此,這份公證遺囑無效,,王老先生 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