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強迫婚姻的情況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結婚的行為。因此,逼婚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心理健康、名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展造成嚴重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社會真實需求意愿進行結婚的情況。
(2)演員強迫另一方對對方的近親的生命、健康、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以便違背他的真實意愿結婚。
同時,上海的離婚訴訟律師應當指出,強迫婚姻必須違背對方的真實意愿,即在非自愿婚姻的情況下,被迫結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的積極因素包括:婚姻必須在男女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 因此,在脅迫下的婚姻可以被廢除。
二、父母對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我國法定結婚年齡高于法定年齡(18歲),當事人有權行使婚姻自由權利。 一切形式的包辦婚姻,包括童婚、寡婦婚姻、轉移和交換,都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效力。 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區別是基于婚姻是否符合當事人的意愿。 如果他們是代表父母訂婚,但雙方通過了解和接觸,自愿結婚,是一種自主婚姻。 安排他人結婚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應當給予嚴厲的批評和教育,必要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法律處分。
上海的離婚訴訟律師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不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導致受害人自殺。
三、 如果婚姻是在脅迫下締結的,被脅迫的一方如何申請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要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受脅迫一方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可以證明強迫婚姻的證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強迫婚姻真實,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婚姻,并宣告結婚證無效。
被脅迫婚姻為可撤銷婚姻,被脅迫人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被脅迫人采取暴力手段的,可以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對有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被脅迫一方提出的取消婚姻的申請應當在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包辦婚姻的法律救濟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國家干涉中國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受害者一個可以發展要求自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通過法院撤銷婚姻。如果被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存在非法限制學生人身自由的一方提議撤銷婚姻,則應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環境民事政策提供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如果不能超過上述截止日期,雙方之間長期工作沒有社會共同提高生活,或者因為他們研究已經結合在一起生活了很長時間,但他們目前還沒有開始建立完善夫妻感情,他們應該被允許離婚。對于市場買賣、包辦婚姻的第三方,應論情節惡劣影響程度情況而定。如果對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嚴重,構成網絡犯罪,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部門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上海的離婚訴訟律師總之,買賣、包辦婚姻是違法的。父母應尊重自己孩子的選擇,不得進行過多干涉。現在我們有些學生父母為孩子包辦婚姻。這種教學行為研究首先違反了婚姻法的精神,街道辦公室將批評中國教育。情節發展嚴重的,給予企業行政部門處罰。以暴力犯罪手段干涉婚姻自由活動更為嚴重,違反了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