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的是人還是鬼別等到結了婚才知道
世界那么大,如果遇到錯的人,真的可能會死。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講前段時間,遼寧錦州警方逮捕了一名周姓男子。 周某是一起車禍的幸存者。事故中,他的妻子閻某不幸遇難。
經警方調查,發現這起事故非常蹊蹺。 死者閻某體內有迷藥殘留,事發現場汽車沒有減速痕跡,反而在轉彎處加速。 汽車撞墻報廢,周某也身受重傷,可事故發生前,他在自己胸前墊了一個厚厚的抱枕……
沒錯,周某故意殺妻,而且還是第二次。 原來,周某在婚后不僅沒有固定工作,而且還揮霍無度。他炒股、融資+配資一通操作下來,虧損了300多萬。為了填補巨額窟窿,他又向多個平臺借貸,總共欠下600多萬債務。 窮生奸計,惡向膽邊生。為了還錢,他想到了“殺人騙保”的計謀。
2016年,他給妻子買了2590萬的意外保險。 2017年,第一次謀殺發生了。周某開車撞上電線桿,妻子閻某只是受傷,當時醫生就奇怪,沒傷到頭部,為什么病人一直昏迷不醒。 2018年,發生了第二次車禍,這次閻某沒能躲過一劫,當場死亡。 由于周某當時的傷勢也十分嚴重,無法接受詢問,所以抓捕行動一直推延了3年。直到今年4月,他才被抓捕歸案。
看完這則新聞,我不禁倒吸一口涼氣。 “殺妻騙保”,這四個字單是聽起來,就能讓人不寒而栗。 殘忍的事實告訴我們,這個世界上,惡魔真的不少,一不小心就會被損害,甚至被吞噬。 而很多人真的很單純,她們往往只看到伴侶的表面功夫,卻忽視了背后的蛇蝎心腸。東野圭吾曾說:“世界上有兩樣東西不可直視,一是太陽,二是人心。” 人性的陰暗程度遠遠超乎想象,一些看似人畜無害的人,卻有著一顆暗黑生銹的心。
故意殺人罪如何定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但是,若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權即自殺行為,在我國現階段不視為犯罪。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如果實施正當防衛或執行公務而將他人殺死,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在現階段,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目前我國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在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殺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3、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依據《刑法》第17條之規定,凡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是,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只有符合以上構成要件才構成故意殺人罪,只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才能最終定罪量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所以,永遠不要低估這世界的惡意。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找伴侶時,一定要睜大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