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買房協議反悔不買需要交中介費?上海二手房買賣律師解釋這里牽扯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居間協議是否有效,另一個是中介是否享有居間報酬請求權。
【基本案情】姚某想要購買房屋,便通過長興一家房產公司尋找合適的房源,并于2019年1月12日,與賣家阿亮在該房產公司的介紹促和下簽訂了一份房屋產權轉讓買賣協議。
房屋面積149.42平方米,含汽車位一處,轉讓價為232.8萬元。同時約定:在當月25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中介費由買賣雙方協商支付,若一方違約則中介費由違約方支付。
然而,協議簽訂后,姚某卻于當月28日表示拒絕履行協議。
房產公司認為姚某的行為違約,應按照之前簽訂的協議約定承擔中介費,于是向長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姚某立即支付中介費4萬元。
【律師分析】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服務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本案房產公司訴請的前提是與姚某之間有居間合同。
上海購買房產糾紛律師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為。買賣合同、居間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
爭議焦點一:案涉房屋居間協議是否有效?
上海房產爭議律師咨詢: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三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居間關系。
本案中,協議中包括了買賣雙方與房產公司的居間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存在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的競合。
上海律師房產糾紛事實上,房產確實是阿亮和阿紅的夫妻共有財產,阿亮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簽訂房屋產權轉讓買賣協議、未在協議中明確房產的抵押情況,勢必會影響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必然導致居間合同的無效。
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房產公司在姚某及阿亮之間進行了溝通協調,客觀上提供了媒介服務,且三方共同簽訂了協議等,因此,三方之間已經成立了居間關系,不能僅因未能訂立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就否定實際發生的居間法律關系。
上海專業房產糾紛律師:因此,對于姚某的該項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案涉房屋居間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焦點二:姚某是否應當向居間方支付傭金?
法官:簽訂合同前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存在主觀過錯。
雖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但并不意味著,只要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人就一定可以收取傭金。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告知。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居間人提供的訂約信息直接影響到雙方的售、購房決定,其信息是否真實全面至關重要。房產公司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居間人,負有對房產進行相應調查并如實報告的義務。
然而,該房產公司在未明確房產所有權人及存在抵押債權,且未提供其他共有權人(阿紅)有效委托手續的情況下,就促成姚某與阿亮簽訂協議,難以認定已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雖然阿亮和房產公司均提到阿紅同意售出房產、抵押債權不影響交易,但是,上述存在的風險均未在協議中體現。
結合庭審陳述,房產公司對上述風險會影響到合同履行這一可能性后果是存在認知的,在這種情況下,其在簽訂合同前沒有將相關情況告知姚某顯然存在主觀過錯。
上海房產法律服務咨詢律師綜上,房產公司在簽訂協議時未盡到報告義務,因此不具有居間報酬請求權,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