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主動辭職。為了省事,我應用了網上有漏洞的辭職報告模板。相反,我不得不賠錢我的前雇主?這的壞事不時發生。春節假期結束后,員工陸續返回崗位。這是一些員工辭職的高峰期。如何讓辭職安全著陸?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表示,一些坑工人應該小心。
公司起訴離職者曠工。
2021年3月,彭晨宇決定離職,因為該公司五年沒有提高工資。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交了一份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根據在線模板重寫的。文章末尾有請指示字樣。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令他驚訝的是,5月20日,他收到法院傳票:該公司起訴他曠工,并要求他賠償2.9萬元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中有請指示字樣,屬于終止勞動關系的協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但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彭晨宇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巧合的是,2020年7月,大連市金州區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員工王慶科向企業提交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為他沒有繳納社會保障金,拖欠了兩個月的工資6400元。原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能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費,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王慶科提交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網上下載的模板,沒有說明辭職的具體原因。最后,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科只拿到了6400元的拖欠工資。
很多人因為一言不慎而賠錢。
我認為這種情況(指彭晨宇的情況)并不具有代表性。即使工人曠工,也很難證明損失,需要工人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員工因曠工而賠償企業是極其罕見的。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團長、廣州市律師協會勞動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蔡飛告訴《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在生活中,由于辭職證明和辭職報告中的粗心,工人賠錢的案例并不少見。安樂發出生于1977年,于2018年12月與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意安樂發(乙方)在研發崗位擔任產品總監,基本工資為12000元/月,績效工資為8000元/月。2019年2月22日,公司發布了《工資欠條》,規定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員工吳某工資總現金34427元,定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歸還。2019年2月28日,安樂發辭職。公司頒發的辭職證明規定:由于個人原因申請辭職,他已經辦理了辭職手續,在此期間工作良好,沒有不良表現。
安樂發起訴前業主,要求2019年1月支付3427元,2月支付1萬元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安樂發聲稱他因公司拖欠工資而離職。公司否認并聲稱安樂發因個人原因離職。安樂發提交了一份借據和一份辭職證明,以證明該請求的副本,公司承認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借據并不能直接證明其辭職原因,但辭職證明規定了辭職是個人原因。一審法院采納了公司的意見,安樂發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個人原因離職不屬于勞動者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因此不支持安樂發的訴訟請求。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不要混淆三種離職情況。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告訴《陽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工人提出離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主動離職、與公司協商離職、被迫離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甘靜儀說: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30天是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協商,雙方可以達成終止協議。
被迫離職,即企業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隨時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此時,工人需要在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中注明被迫離職的原因。
彭先生顯然是根據第一種情況提出辭職的,但他的辭職報告中出現了‘請指示’,這混淆了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甘靜儀表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建議員工按照公司的辭職流程執行。一般來說,公司有辭職申請表。員工填寫辭職理由和辭職日期。一般來說,公司需要在表格中填寫同意辭職。建議員工在獲得公司同意的辭職表格后一份作為證據。
其次,建議員工在辭職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表,交接辦公室的計算機信息,手頭未完成的工作等。交接表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自行保留一份。
作為一名工人,我們也應該注意站在最后一個崗位上,避免離開。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表示,企業有權要求員工在離職開,企業有權要求員工賠償。但是,企業也需要向員工索賠的依據,即企業應工拒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造成的損失。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提醒說:辭職報告應該寫明辭職的原因和時間。應該說明辭職通知,而不是申請。他建議工人提前一個月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謹防企業統一模板陷阱。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員工應用辭職模板吃啞巴虧的情況外,用人單位還不時以統一模板的名義將勞動者引入坑。
在成都安樂發的上述案件中,安樂發說,他用了公司的格式文本,導致跌跌撞撞。
在安樂發案件的二審中,安樂發提交了一張新的證據——聊天截圖。安樂發的目的是通過這個證據證明,安樂發在公司出具辭職證明后仍在公司跟進項目,所以證明只是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以免影響未來的就業。實際辭職的原因與上述內容不一致。
然而,安樂發的前所有者成都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在質證過程中不承認相關性,稱聊天只是個人之間的溝通,辭職證明是由每個人單獨簽署的,雙方都確認了上述內容。最后,法院認為安樂發提交的證據是聊天截圖,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證明辭職證明不有效。
安樂發認為,該公司使用了格式文本的常規,使他無法獲得經濟補償。一些法官說,當公司離職文件統一使用的模板與事實不一致時,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作出判決。由于白紙黑字文件最有說服力,員工應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對于網民提出的勞動仲裁部門統一離職模板建議,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網說沒有必要。她說,每個公司的情況不同,每個崗位的情況也不同,固定模板也不一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