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專業律師簡單介紹幫信罪
法律淵源: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犯罪主體:自然人或單位均可
主觀方面:明知(2019年有司法解釋)
犯罪行為:為他人犯罪提供互聯網介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送、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如何認定“明知”?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明知的認定標準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可認定為“明知”,除非有相反證據。
(1)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2)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3)交易價格或者方法明顯異常的;
(4)提供專門用于非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5)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請注意,幣圈涉罪案件中,明知部分其實需要嫌疑人(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交易對手方、用戶涉嫌犯罪而提供幫助的,不構成幫信罪。
什么是達到情節嚴重?
如果情節不嚴重,不構成幫信罪。那么,什么是情節嚴重呢?司法解釋同樣給出了明確答案: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方式投放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2-4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幫信判刑。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姚某某所在的兼職群中有人發布php程序修復的任務,姚某某接單,兼職工作內容包括修改文字、圖標以及更換服務器等。姚某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1年2月26日經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批準刑事拘留。姚某某家屬委托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葉斌律師介入申請取保候審。
【爭議焦點】
姚某某是否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姚某某是否具有逮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辯護意見】
一、 姚某某客觀上給他人提供了技術支持,但其一開始并不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使上家多次更換域名以及高額兼職費可以推定姚某某明知,但其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輕
第一,雖然客觀上姚某某的兼職活動確實為他人提供了技術支持,但是一開始上家告知姚某某是正規的股票交易平臺,并非姚某某本人親自完成修改工作,其對上家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具體明確的認知。首先。剛開始兼職時,上家告知姚某某正規的股票交易平臺,并且給姚某某出示了營業執照,平臺為東盟國際,當時姚某某百度過東盟國際,并未發現涉嫌詐騙或者違規等負面信息,才接下兼職工作,僅局限于修改圖片文字等簡單操作,并未給到姚某某網站后臺,姚某某不具有通過后臺察覺東盟國際無實際股指交易實施詐騙的可能性,上家也并未告知姚某某東盟國際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其次,并非姚某某本人在完成修改工作。姚某某系大四在讀學生,為減輕家中的經濟負擔一直在各種兼職群勤工儉學,其在兼職群中接各種兼職工作,如果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工作則轉包給他人賺取差價。2020年12月,姚某某所在的兼職群中有人發布php程序修復的任務,姚某某接單,兼職工作內容包括修改文字、圖標以及更換服務器等。姚某某系人力資源管理系學生,雖自學程序,但其本人無法完成該項兼職工作,所以系轉包給他人遠程操作完成的,因此姚某某本人對于兼職工作的內容不具有具體明確的認知。
第二,即使上家多次更換域名以及高額兼職費可以推定姚某某可能明知,但其主觀惡性較小,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輕。首先,姚某某主觀惡性較小,姚某某一開始認定東盟國際系正規股票交易平臺,后來上家多次更換域名使得姚某某可能認識到東盟國際平臺存在違規行為,便不再參與兼職活動,主動中止幫助行為。其次,姚某某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較輕。東盟國際平臺的模式框架在姚某某加入前已經搭建完成并且體系成熟,姚某某的兼職工作屬于后期修改文案圖片等輔助行為,對上游犯罪的核心環節并無任何實質性的幫助,所起作用較小。最后,姚某某兼職共計獲利39800元,確實高于市場價,其愿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二、 姚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可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第一,姚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首先,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為上家提供技術支持等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關于非法獲利的證據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其次,姚某某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姚某某在兼職活動中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了技術支持,主觀上并無犯罪預謀,客觀上所起作用較小,并未涉及上游犯罪的核心環節,既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再次,姚某某不具有繼續實施新的犯罪的社會危險性。姚某某作為在讀學生不具有分辨上家實施犯罪活動的能力,歸案后才認識到上家公司行為的嚴重性與違法性,其并非犯罪行為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不具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傾向。最后,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積極認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姚某某無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對其取保候審并不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第二,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姚某某系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其所涉行為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在歸案后明確向辯護人提出愿意退出非法獲利,且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可以認定為沒有逮捕必要。
【處理結果】
最后,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得到采納,姚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審。
那么我們想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上海刑事專業律師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