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與普通訴訟離婚有什么區別?為什么涉外離婚訴訟要找涉外離婚律師咨詢代理。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上海離婚律師咨詢律師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
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涉外離婚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上海離婚律師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
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