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林警分局長橋派出所抓到一個盜賊,奇特的是,這名盜賊竟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在逃跑時將警車開走了。那么,將警車鑰匙忘在車上的警察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該罪如何構成,如何處罰,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網為您介紹。
據臺灣“東森新聞云”報道,臺灣花蓮縣鳳林警分局警察10月31日清晨6時許獲報,1名蘇姓男子偷車后在贓車內呼呼大睡,警員到場將蘇嫌逮捕上銬載回警局,蘇嫌竟趁警察不注意將警車開走,20分鐘后尋獲警車,蘇嫌仍逃逸中。
鳳林警分局長橋派出所警察獲報,發現40歲蘇姓竊賊在贓車內睡著,不費吹灰之力將蘇嫌逮捕上銬,載回警局偵訊時,一時疏忽讓蘇嫌獨留警車上,還忘了拔下警車鑰匙。蘇嫌趁2名警察不注意時,從警車后座爬到駕駛座,把警車開走。
由于警車被偷走事關重大,巡邏警網立即攔截圍捕,蘇嫌猛踩油門加速逃逸,警方找到車時,車身已被撞得凹損掉漆,輪胎爆胎只剩鋼圈,蘇嫌早已棄車不知去向。警方表示,有接獲五金行老板報案,稱有一男子請求鋸開手銬,老板機警拒絕后,男子離去,老板趕緊報案。警方根據蘇嫌逃亡方向,正循線追捕中。鳳林分局與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已組成項目小組全面查緝,警方有信心在最短時間內將犯嫌查緝到案,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玩忽職守罪如何構成?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網為您介紹。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上述事件中,警察疏忽大意,馬虎從事忘拔鑰匙,致使賊把警車開走,造成了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事實。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玩忽職守罪,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