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說,在實踐中被執行人夫妻雙方利用“假離婚”、變更所有權登記等行為逃避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呢?
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程序一般包括:
1 . 共同財產查詢及確認。
對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情況進行調查,然后對雙方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 . 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
對共有財產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同時將查控情況以書面或者其他確認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 . 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變價。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因此,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有登記公示的以登記記載為準;未登記但有書面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對于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以及被執行人與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以1/2份額為限執行)。
4 . 確定分割和變價方案。
在份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共有財產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會減損共有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實物分割后再予變現。如不能進行實物分割,或分割后會導致共有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應當整體變價后執行相應的價款。
5 . 案款處理方案及實施。
對變現案款進行分配并制作分配方案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再發放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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