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偷賣共同房子能要回來嗎?上海律師咨詢分享以下相關內容:
上海律師咨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律師服務咨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上海律師所咨詢電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就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