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當中,當局信息地下是被征收人保護權益的經常使用步伐之一。可是雖然云云信息地下這個環節也總是會失足。當局總是會找種種來由與捏詞謝絕或者干脆不回復,我大致總結了以下幾個常見的借口:主體不適格、不予答復、申請內容不明確、地址不明確等,這些都是被拒絕的原因。而下面這個案例就剛剛好是因為地址不明確而沒有信息公開,看看律師是怎么為當事人伸張正義的。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一、案件詳情
李老先生的屋子趕上拆遷,老先生盡管年近七旬,然則懂得的法令常識是異常厚實的,不想本人被隨意馬虎糊弄,就向本縣的河山資本局請求信息地下,想要懂得相干的征地布告、布置賠償計劃、征地同意文件以及屋宇評估報告。
五天后快遞信息顯示已經簽收,老先生左等右等都沒有等來任何的回復,于是就找到拆遷律師,一紙訴狀把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而就在這之后的短時間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老先生告訴律師自己收到了信息回復。可是老先生認為自己的權益還是被侵犯了仍然要告上法庭。請求判定國土資源局行為違法。
二、庭審過程
河山資本局辯稱:是因為主觀緣故緣由沒有設施向李老先生投遞信息公開內容,并不是自己故意不作為,況且現在相關信息已經向李老先生公開了,應該駁回老先生的訴求。
來由:老先生提交的《當局信息地下申請表》中的通信地點與老先生戶籍所在地及常常居住地其實不同等,并且李老先生被告曾經年近七旬,地點表現辦公樓不符合常理。
以來是,本人屢次撥打老先生在申請表中所留電話核實投遞地點,可是無奈接通;自己也是出于保護老先生隱私和政府信息的考慮,暫時沒有將申請公開的內容向這個地址郵寄;最主要的是自己在接到起訴狀后,將早已準備好的信息內容在法院的主持下向老先生進行了公開。
三、狀師提醒
依據《當局信息地下條例》的劃定,河山資本局擁有向李老先生請求的當局信息作出響應回復的法定職責。此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時還規定了期間的延長制度,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河山資本局在收到李老先生信息地下請求后,并無依法作出回復,執行告訴責任,違反了后面所提到的法規規定。所以對李老先生要求確認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應該支持。
法院聽取了狀師的說法,終究判決:確認河山資本局對李老先生當局信息地下申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
上海動遷律師事務所認為,實在這些原因在實踐中輕易扯皮,因為言語自身的豐富性,每個人的懂得不一致緣故緣由致使因請求內容不明確被謝絕的情況較多,不排除一些行政機關濫用該原因,比如申請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請涉及土地的征地批復,但是行政機關卻要求申請人明確申請征地批復的文件號,此種情況確屬強人所難。列位被征收人注重,不論什么原因,都要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這樣有利于自己采取復議或是訴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