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內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不服復議決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審查如下幾個方面:
1、審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申請人必須是房屋的被拆遷人;
2、審查拆遷人的拆遷資格,是否領取拆遷許可證,以及是否按照許可證規劃的拆遷期限及范圍內實施拆遷;
3、審查房屋是否經正當程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的項目及最終作出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審查行政裁決的內容及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案例】
2015年初,毛巾廠在其廠房范圍內搭建雨棚。2015年4月22日,區城管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向該廠負責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毛巾廠于4月27日前自行整改。2015年8月13日,該局在未下發強制處罰書的情況下以暴力手段拆除了雨棚,并將不屬于拆除范圍的圍墻一并用推土機拆除。
2016年1月22日,毛巾廠向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2016年3月31日,區人民政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為毛巾廠已經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駁回了毛巾廠的行政復議申請,毛巾廠不服,于2016年4月20日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區城管局強制拆除原告雨棚時未告知原告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起訴期限應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之日起計算,故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另,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有關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等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制作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區城管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而且區城管局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案涉雨棚及圍墻系正在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故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行為必須經過合法授權,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了相關程序才能被認定為合法的行政強制行為。本案中,城管部門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責成后,方有權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否則即為無法定授權。城管部門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制作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僅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系程序違法。上海拆遷法律 若規劃部門沒有對違法建筑出具認定意見,也沒有其他證據充分證實強制拆除對象是違法建筑,那么城管部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系證據不足、事實認定不清。據此,人民法院對城管部門符合上述情形的強拆行為,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規定,判決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