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個人破產,這是一個大家比較關注的話題,在個人破產法里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前置程序,上海常年法律顧問在這里給大家做一個詳細的闡述,希望通過以后的講解讓大家逐步了解和熟悉申請的詳細步驟。
一、申請人的條件
(一)債務人申請:
也就是申請的前提,我在前面的第三講內已經闡述了什么樣的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這里我就不再次的說明,大家可以到前面一講看看:個人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二)債權人申請:五十萬的特殊規定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單獨持有五十萬以上到期債權,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二、債務人申請破產,應該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誠信承諾書、經過說明
(二)收入、社保、納稅情況說明
(三)債務人個人的財產、夫妻財產的清單、債權債務的清單
(四)債務人所撫養的人的情況說明和證據材料。這里指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五)個體工商戶,還用該提交員工的工資支付和社保的交納情況說明
三、債權人申請破產,應該提交的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
(二)、到期債權證明材料
結語
個人破產的申請書和提交的資料還是要求比較嚴格,必須符合破產的前提,也要符合申請的形式要件,如果想申請個人破產,必須詳細的掌握申請的程序要求。
個人破產第一案分析關鍵問題
一、債權人對重整方案滿意嗎?
曹啟選:截至債權申報截止日,共有11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經管理人審核,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確認無異議,法院依法裁定確認了10家債權人的債權,另有一筆債權因債權人主體資格不符沒有確認。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有9家債權人到場參會,其中有8家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投了贊成票,代表的債權額超過了90%,通過率非常高。可見,大多數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是滿意的。
二、梁某某案作為境內個人破產第一案,是不是法院精選的結果?
曹啟選:其實首批裁定啟動個人破產程序的5宗案件中,梁某某案的進度一開始不是最快的。但他本人及其家屬十分積極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特別是他提出的三年還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誠意十足,債權人也接受。這樣一來,案件的推進比較順利,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候就具備了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并且高票通過,就成為首宗案件。
從案件典型意義上講,我們認為“首案”也有助于社會正確理解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要求免除余債的請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允許,不能將個人破產等同于免債制度。這個案件剛好吻合立法導向,具有相當的示范作用。
三、深圳破產法庭目前收到多少宗個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了多少宗?
曹啟選:在廣東省高院的領導下,深圳中院開發“深破繭”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所有個人破產申請實現了100%在線提交。截至7月16日,“深破繭”系統收到了615件申請。我們對這些申請進行認真梳理,面談了230多名申請人,對于明顯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的200多宗申請做退回處理。這些被退回處理的申請,有的申請人不在深圳居住,有的申請人參加深圳社會保險沒有達到“連續滿三年”的條件,還有的申請人因過度消費、過度投機、賭博等導致破產,也有的申請人不符合“誠實而不幸”的要求。
目前深圳破產法庭對先后3批共計30宗破產申請進行審查,正式受理了7宗破產申請。個人破產處于中央授權的試點階段,要邊實踐邊探索邊總結,確保平衡好改革力度和系統穩定的關系。
審查破產申請跟受理破產申請不是一回事兒。目前裁定啟動破產程序的只有7宗案件。其中,梁某某破產案是我們受理的第一宗破產案件,也是我們辦結的第一宗破產案件,其他6宗案件還在辦理中。同時,梁某某破產案也是第一宗個人破產重整案件,將來還會有第一宗個人破產和解案件、第一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四、梁某某作為“第一案”的債務人,原先申請的是個人破產清算程序,后變更為重整程序。個人破產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對債務人、債權人的影響是不是也不同?
曹啟選:是的。個人破產程序有三種,即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法院對個人破產清算程序標準的掌握是最嚴格的,必須綜合考慮債務人的誠信程度、破產原因和還債能力。破產清算對個人的影響也是最大的,首先是除豁免財產外,個人財產以及未來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其次是債務人必須嚴格遵守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任職限制等,第三是對個人信用也會有較大影響,不利將來的經營活動——一個人欠了很多債,結果都沒還或只還了一些,以后機構和個人對他的信用評估就會降低。
同時,個人破產清算對債務人“再生”的障礙也更大,體現在啟動“再生”的時間通常較長。個人破產清算對債務人的監督非常嚴格——債務人在三至五年內都會被嚴格地限制其超過標準的消費行為,要求其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準,不能進行較大宗的買賣投資、申請高于1000元的借款要向出借人披露等等,家人和子女的生活當然也會受到影響。并且,在此期間內,債務人的收入、支出也需要按月主動登記并依法公開。
而重整程序則不同,重整實際上是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了新的償債協議,債務人的還款計劃獲得超過一半債權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債權額的債權人的允許即可通過。以梁某某案為例,根據債權人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他只需償還本金,免去了不斷累計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不這樣,債務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連利息和滯納金都還不起,債務會一直滾雪球,債務人被壓垮。同時,這筆債務也可能會成為債權人的一筆爛賬。重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是雙贏的結果。
在清算程序中,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債務人成為“破產人”。而在重整程序無需宣告債務人破產,不能將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從這一點說,債務人只是到了破產邊沿。債務人嚴格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也會使其信用獲得肯定,其努力還債的表現還有可能給其信用加分。另外,從影響上看,為了盡早地促進債務人經濟上的“再生”,法院在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會解除對債務人消費行為、任職資格的限制。債務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
通過重整程序來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有好處,有利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節約社會資源,是“共贏”的結果。我們也希望申請人能夠選擇通過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去化解清理債務問題,盡力償債,盡快實現經濟上的“再生”。
如果通過個人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理,則不利于債務人盡早恢復信用,也無法保證債權人的高效受償。就這個問題,我們也加強了宣傳引導,并且收到了明顯效果。近期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申請重整與和解所占比例比前期增加了許多,第三批進行立案審查的15宗申請有重整或和解申請12宗
五、個人破產首案法律文書的撰寫與其他案件相比是不是也不同?
曹啟選:個人破產案件法律文書,有些是獨有的,如限制消費行為決定書、履行個人破產程序義務告知書等,有些是企業破產也有的。與企業破產法律文書相比較,我們對文書的格式和內容都作了一些改變,主要是從智能化生成文書和增加破產審判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的角度來考慮的。
比如,在受理個人破產申請裁定書中,首先列舉了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破產原因及經過、債權債務清冊、財產清冊、納稅記錄和誠信承諾書,其次是債務人對破產原因及經過的陳述,最后是法院的處理意見。為什么這么寫?債務人提交的材料與其陳述的破產原因、經過,是判斷債務人是否“誠實而不幸”的關鍵一環,在辦理破產過程中或者在將來終結破產程序后,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陳述有虛假,存在破產欺詐行為,是要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的。
同時,通過裁定書,也讓社會看到,我們為什么受理破產申請,判斷的標準是什么,依據是什么,這有利于提升破產審判公信力。債務人既然申請了破產,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情理解,就需要完完整整地申報所有內容并做出誠信承諾。梁某某案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我們也同時送達通知書給梁某某,要求其按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履行,同時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繼續履行申報義務,這樣才能最終依法免除梁某某未清償的剩余債務。
六、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縱容老賴?
李曙光:實際上,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套“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請個人破產,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申請,而且債務人要自愿提出申請,法院要作嚴格審查。通過申報和嚴格審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賴和真正需要個人破產的人給區分開來。二者,通過個人破產的申請、申報、審查程序,法院還可以識別、發現老賴以及失信無信之人,對于老賴或失信無信之人,各種限制、處罰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七、一旦被法院裁定個人破產,是不是意味著不用還債了?
李曙光:不能簡單這么說。個人破產是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主要采取清算與重整兩個不同的處理方法,清算是有條件地豁免其全部債務,這個豁免還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則是豁免其一部分債務。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其本身就沒有能力歸還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給其一個解脫債務的機會,所以并不是簡單的不還債。
八、通過該案,我們如何理解“誠實而不幸”這五個字?
曹啟選:以梁某某案為例,我們從這幾個角度判斷他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
第一,梁某某創業失敗,導致家庭背負了無法擺脫的沉重債務,這是創業者承擔的市場風險;
第二,梁某某所陳述的破產原因及破產經過,經過法院核查、管理人調查,證明是真實的,損失也是真實的,損失及支出與債務數額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某破產申請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參與破產程序,其家屬也積極配合調查,保證了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在這期間梁某某也積極遵守了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等《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四,梁某某努力掙錢還債。創業失敗后,他馬上重新找了工作,沒有試圖逃債。盡力還債,是債務人誠實的一個重要體現。
特別要提到的是,多數債權人也發表了監督意見,認為他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這是重整計劃草案能夠順利通過的原因。我們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強調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對管理人辦理破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目的是合理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確保破產審判的公信力。
九、從“個人破產第一案”中,我們怎樣認識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
曹啟選:我認為,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在深圳出臺個人破產條例之前,我國境內只有企業方面的破產法律法規。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個人作為市場主體在破產后無法獲得拯救及退出,無法得到公平保護;企業破產案件涉及個人破產的,也只能是“半拉子工程”,不利于保護企業家、創業者精神。
第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債務能否得到及時有效清理,債權能否得到及時有效保護,是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很顯然,目前有大量的個人債務是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進行清理的。
第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創新創業或者遇到不幸事件背負債務而陷入無法擺脫困境的債務人,我們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盡力去拯救他們,這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保障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他們背負巨額債務后,往往一個家庭都栽進去了,甚至影響到對老人的扶養、對孩子的教育。促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在經濟上實現“再生”,無疑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有重大意義的。
第四,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為涉及個人債務人的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同時可以推動金融機構完善信用評估、貸款發放、風險控制機制,促進金融安全體系建設。
第五,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信用是個人的重要財富,在現代社會個人參與交易的活動頻繁,信用更顯得重要,個人參與破產程序的表現必然是與個人信用掛鉤的。我們通過個人破產案件的辦理和宣傳,要向社會傳遞一種導向: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