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鑒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的判例。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是否有共識(即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兩類;
2.已設立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根據是否有效分為有效和無效;
3.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根據其效力是否存在缺陷,可分為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也就是說,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實際上有未成立、成立但無效、成立但可撤銷、成立且有效四種情況。
根據上述分類,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主要包括三種類型: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以撤銷。
二.如何撤銷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大會決議可被視為無效或被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股東可以隨時向法院起訴,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具體條件如下:
1.無效的股東會決議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股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判定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根本評價標準是該決議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可撤銷的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股東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過了這個期限,權利就沒了。
股東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變更登記。
一審法院查明以上事實有劉某提交的3份公司章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2008)京東方內民證字第4351、4537、4539、4937、4938號公證書、某某國際公司及某某信息公司工商注冊材料、起訴書兩份,藝進娛輝公司提交的2003年12月16日公司章程、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召開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臨時股東大會簽到簿、同意《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名稱和住所的議案》的決議、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議案》的決議、同意《關于選舉第二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的決議、同意《關于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的議案》、同意《關于授權董事會處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后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證據材料以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結合上述,某某科技公司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作出的5份決議當中,涉及公司名稱、設立宗旨、經營范圍變更的決議內容,系對上述決議內容投贊成票的股東以修改公司章程的合法形式,為自己利益,濫用股東權利所形成,損害了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該部分內容有違公平、合法原則,依法應當確認無效。上述決議中的其余部分,屬于公司內部自治的范圍,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