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您的法律顧問,我們能為您提供以下服務:
■提供法律咨詢;
■ 協助制定企業規章制度;上海企業有名法律顧問
■起草、修改、審查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合同及相關文件;
■對企業經營過程中業務決策方面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專業意見;
■ 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沖突、糾紛提出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
■根據企業需要,向糾紛單位或個人發送律師函;
■經企業授權后,代表企業簽署法律文書;
■協助企業申辦有關的業務經營許可證書、執照及其他證件;
■ 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辦理涉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法律事務;
■對企業應收帳款進行管理,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關法律措施;
■協助企業對其知識產權相關權益進行維護;
■參與企業重大商業談判;
■對企業相關法律行為或書面材料進行律師見證;
■為企業的設立、股權轉讓、增資減資、招標投標、合并分立、清算注銷、資產重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務,確保其合法性;
■參與策劃企業資金的籌集與運作;參與制訂投、融資計劃;對企業資產重組、并購、投資項目遴選提供法律指導;開展對合作方的資信調查;
■對企業投資行為進行評估,以確保企業投資計劃的準確性、合法性、可行性;
■根據企業授權,辦理企業內部、外部的非訴訟法律事務,進行訴前、訴外調解;
■根據企業授權,處理企業訴訟或仲裁事務;
■根據企業授權,處理企業其它法律事務及非法律事務。
氣象主管機構法律顧問的職責。氣象主管機構的法律顧問需要履行下列職責:
--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氣象主管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所在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氣象主管機構公職律師。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參公人員。
1.聘用公職律師的人員范圍。
--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司法行政部門已向其頒發公職律師證書的人員。
--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已擔任法律顧問、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但已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且獲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的人員。
2.公職律師權利。公職律師履行氣象主管機構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3.公職律師義務。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監督管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并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三、建立健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的主要任務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組成。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
1.法律顧問組成。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為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或企業外聘的律師。
2.法律顧問資格。目前已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中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法律顧問的輔助人員可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3.法律顧問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中的法律事務部門,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法律顧問辦公室日常工作。
4.法律顧問職責。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對于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
(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公司律師。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照《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員工,其聘用要求和權利義務等,可由擬聘單位根據《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情況參照執行。
四、加強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統籌協調。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要立足本單位實際情況,科學確定細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選聘條件和程序以及服務內容。
(二)明確職責分工。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制定氣象部門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方案,并不定期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交流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工作情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并指導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和實施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工作規則重點對法律顧問的聘任標準和程序、工作職責、工作方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規范,并應當于2017年底前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三)強化履職監管。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所屬企業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作用。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邀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或者應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依法依規追究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氣象主管機構所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落實工作經費。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采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具體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在顧問合同中約定。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經費要實行專款專用,予以保障。
(五)落實目標考核。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納入機關目標考核、國有企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推動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建立,完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促進有關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上海企業有名法律顧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本實施方案制定具體辦法。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方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意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