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人一生中最后一份生效的法律文書,我國《民法典》對其形式有及其嚴格的規定,被法律認可的訂立遺囑的方式僅有六種,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以及公證遺囑。那么答案來了!前面所說的,在空間、博客、朋友圈發布的“遺囑”,不屬于法律認可的遺囑形式。也就是說,無論死者是否是將發布的動態當作遺囑,在法律上來說這都不是遺囑。
除此之外,部分遺囑方式在形式上對見證人亦有要求。比如,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名見證人且兩名見證人必須同時在場,不能說兩人因時間檔期沖突,先后在場分別作證。這種嚴苛,究其原因,都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
弄清楚了朋友圈動態不能作為遺囑的問題,接下來上海市遺囑繼承律師就來看看我們訂立遺囑還有哪些不容易之處。
一、筆跡不可與日常書寫習慣產生差異。
人們在面對比較重要的事情時,總是會不自覺地變得慎重。比如,在決定訂立遺囑時,尤其是提前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有的人為了能留下一份字跡漂亮的遺囑,同時也是給后人留一份念想,為此摒棄自己長久的書寫習慣重新練習寫字,卻不知這反而是弄巧成拙了。因為,人死后就死無對證了,遺囑的書寫習慣于日常大相徑庭的話,若發生糾紛,后人很難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二、遺囑的內容模糊,日期不定。
有這么一個故事,李老與妻子早年在成都發家建立一家公司,不久,李老妻子早逝,留下一兒子。隨著公司規模擴大及業務的拓展,李老在云南又新建立了一家公司,成都的公司就由兒子打理。在云南時,李老遇王女士與之非婚生育一女。有了女兒后,李老為避免自己遭遇意外親人為遺產發生糾紛,故立下僅一句話的遺囑:成都的歸兒子,云南的歸女兒。
幾年后,李老將其商業又拓展至貴州,由兒媳在協同打理。天有不測風云,一次李老生病住院后,查出患癌癥晚期,不久便身亡。住院期間,李老再次留下遺囑:成都和云南的歸兒子,貴州的歸女兒。
李老辭世后,兒子和女兒卻拿著兩份遺囑犯難了,不知應如何執行和分配遺產。如果李老訂立遺囑時能寫得更詳盡一些,或者在遺囑上簽署好訂立遺囑的日期,都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有時候多想一下、多說一句、多寫一筆是多么重要,可以省下不少事!
三、遺囑上簽名之人的身份不詳
比如,李老住院期間,因行動不便委托與其同病房的病友的親屬作為見證人、病友之子作為代書人,代其訂立了一份遺囑。老人辭世后一直照顧其起居的小女兒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遺產,大兒子及二兒子對此不服,對老三提供的遺囑的真實性表示懷疑。但是這份代書遺囑上僅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并未留下任何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故無法聯系到其本人來證實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因此,這份遺囑最后也只能作廢,遺產按法定繼承分配。
訂立遺囑,本意是希望借遺囑在自己百年之后,交代好后事避免家人間的矛盾與糾紛。
民法典實施后,新增內容的確解決了很多過往實踐中的難題。但比如書寫字跡、語言表述等均還需引起重視。畢竟,風險就埋藏在細微之處。
四、上海市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整理了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誤區”。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遺囑人立遺囑時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
(2)偽造的遺囑;
(3)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如遺囑內容是將某房屋在立遺囑人去世后所有權歸屬于其兒子,但實際上,到立遺囑人去世,房屋仍有貸款存在,房屋并非完全所有權。該份遺囑,可能全部或部分無效。又如,立遺囑人將在生前已過戶給兒子的房屋又在遺囑中表明給了女兒。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如處分與配偶共同所有的房屋或違章建筑或沒過戶的房屋、車輛等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將面臨遺囑無效。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處分給與其同居者。因這種遺囑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為無效。又如,立遺囑人表明哪個兒子給他生下孫子,哪個兒子就繼承他的財產。該內容不僅違反我國憲法、民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7.遺囑沒有為特定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
9.他人書寫自己簽名或者以按手印代理簽名的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即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10.特定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失效
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出現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
12.利害關系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三類人員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的每種形式都必須要遵守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遺囑自始無效。
14.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
遺贈撫養協議因為是雙務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15.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不到任何財物,該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16.內容不清、自相矛盾或無法實現
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看來要寫出一份“無懈可擊”的遺囑,還是一件值得細細研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