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一起繼承了一套房子,卻因為如何分割而產生矛盾。上海遺產繼承法律咨詢未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人有權分割共有房屋嗎?
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兄妹關系,各方因涉案房屋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經法院一、二審判決,確認涉案房屋由胡北、胡山、胡華、胡毅繼承20%的產權份額,胡秋、胡石繼承10%的產權份額(以上名稱均為化名)。之后六兄妹辦理了上述房屋份額的產權登記。
涉案房屋為樓梯樓,有四室兩廳一陽臺、兩廁所、兩廚房,現由胡秋一家居住。胡秋說房子是他和妻子女兒住的,但實際上只用了兩個房間;胡山,胡石說他們不常住在涉案的房子里,但偶爾會回去短暫住一兩天;胡北說胡秋從來沒有給過她鑰匙,胡秋一家住在涉案的房子里,她不能和他們住在一起。
由于很難就如何分割共有房屋達成協議,胡北向法院起訴胡秋等五兄妹,主張胡秋購買其份額或通過拍賣和出售的方式分割房屋。胡秋、胡石、胡山均表示不同意按市場價購買,也不同意拍賣涉案房屋;胡華,胡毅沒有表示是否同意拍賣。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無法就購買胡貝產權份額的價格達成協議,胡貝要求拍賣出售涉案房屋,所得價格按各自份額取得。但胡秋、胡石、胡山不同意拍賣變賣,三人份額共40%,胡貝份額20%。胡華和胡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拍賣變賣,所以同意拍賣變賣的份額不到三分之二。胡貝要求一審法院不支持拍賣變賣涉案房屋的訴訟。胡貝拒絕接受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人未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從本案共有人情況和房屋實際情況來看,各方矛盾較大,難以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中。如果房屋實物分割,不能保證各共有人分割的部分具有獨立性和可用性,實物分割會損害涉案房屋的價值,因此本案不適合實物分割涉案房屋。同時,其他當事人也明確表示不同意折價分割,因此涉案房屋無法折價分割。在這種情況下,胡北作為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未約定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有權隨時要求分割,在各方未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難以實物分割的情況下,二審改判將以拍賣或出售的形式分割涉案房屋。
法官觀點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單方面要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權利。關于共有財產,各國和地區(qū)民法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以消除共有關系。
上海遺產繼承法律咨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共有物的改進和處置應得到占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處理規(guī)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共有物的管理和收入,不利于共有物的自由流通,容易在共有人之間產生糾紛和經濟不利益。因此,應允許所有共有人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以徹底解決糾紛。因此,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允許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是常態(tài),不允許分割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