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齊和林于2007年結婚,雙方均為第二次婚姻。齊和他的前妻有一個女兒齊,林和他的前夫有一個兒子張。雙方結婚時,齊即將16歲,齊一直住在齊的母親家。齊和林沒有再婚的孩子。齊畢業后在一家企業工作,收入穩定。2020年,齊去世了。林一直獨自生活,林患有糖尿病,心腦血管疾病,每月醫療費用超過1500元。林找到了齊小,說他也是齊小的母親,齊小有義務支付贍養費,齊小不承認,認林從不承擔母親的責任,他沒有義務贍養。林將齊小告上法庭,要求齊小每月承擔500元的贍養費。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每個孩子的義務。法律規定,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考慮到林和齊的父親登記結婚時,齊還沒有成年,可以確定雙方形成了法律繼母和女兒之間的關系。現在林要求贍養費,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同時,根據當地生活水平,雙方收入、原告和其他贍養張,決定每月支付200元。
一審判決后,齊曉拒絕接受判決結果,并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齊曉提交了住所信息,證人出庭作證,證實自己從初中開始就住在奶奶家,齊、林沒有提供生活費,生活費由母親每月支付800元,奶奶補貼生活,
二審法院認為,林某與齊曉某父親結婚時,齊曉某即將年滿16歲,齊曉某從未與齊某、林某共同居住。林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已經履行了對原告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林每月有2700元的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缺乏勞動能力,導致無收入來源,或者現有收入無法維持其生活和醫療費用,導致其生活困難。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支付贍養費的條件,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得虐待、歧視繼子女。
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于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律師提示:
上海繼承專業律師從《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繼子女贍養繼父母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繼子女接受繼父母的撫養和教育,另一種是繼父母缺乏勞動力或生活困難。在上述情況下,雖然林和齊結婚時是未成年人,但林并沒有真正撫養齊,林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定他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因此齊不必承擔贍養義務。然而,孝敬老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傳統美德。接到判決后,齊表示將盡最大努力給予林適當的贍養費。
關于贍養費的支付,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
1、《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60歲以上的老年人被定義為老年人,因此要求支付贍養費的當事人應當年滿60歲;
2、對于贍養費沒有追溯力,法院只會對起訴后的贍養費進行判決,一般不支持起訴前的贍養費;
3、贍養費的支付標準與當地生活費、贍養人的工資收入和被贍養人子女的數量直接相關。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贍養費低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