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承繼中關于財富調配問題是所有人較為關心的,尤其是財富調配不均等會導致繼承人產生爭議,那么對于遺產來說,繼承人在哪下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接下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解析相關的法律知識:
對承繼來講,首先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沒有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的,由第二次第繼承人承繼。“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13條劃定:統一次第的法定承繼人在承繼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普通情形”是指統一次第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相互在生存狀態、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撫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調配遺產”是指統一次第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獲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溝通,沒有明顯差別。
非凡情況下統一次第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生存有非凡艱苦是指繼承人由于沒有自力的經濟支出或其余生存起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關于具有上述前提的繼承人,在調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養活或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存供應了首要經濟起源或許提供了主要勞務輔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關于吻合上述情形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撫養才能和有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繼承人,在其擁有執行撫養、撫養和養活責任的條件下,假如謝絕執行上述責任,那么在調配遺產時,不該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撫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商議批準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統一次第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前提大致至關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調配也能夠商議,在殺青同等批準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以上便是對于遺產承繼案件中關于繼承人調配財富的相干法令事件,饜足以上相干的法律條件,是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生活中如果您也涉及關于遺產繼承、遺囑見證、遺產糾紛問題都可以聯系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