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遺囑繼承,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種是法定繼承,如果父母沒留下遺囑,一般是通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辦理過戶手續時,需準備以下材料:父母死亡證明(可由派出所開具)、其他子女放棄繼承權聲明(獨生子女無此需要)、遺產公證處發放的公證書、房產證,以上材料準備齊全后,可前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換取新的房產證,再前去國土局辦理土地證過戶。
房屋過戶由于是通過法定繼承,根據《物權法》規定,法定繼承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物權,自繼承或者受遺贈起產生法律效力。但是,房子屬于不動產,我國不動產采取登記,不動產權的轉讓需要進行重新登記,這一手續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完成,如果不進行登記的話,可能需要承擔以下的費用:增值稅(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無償轉讓產權,免交增值稅,但這種情形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否則仍需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非法定繼承人全額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屬于法定繼承,自然不需要繳納這些稅費了。“她放棄繼承房產損害了我的利益,我難道不能跟她討回一點損失嗎?”最近,家住姜家園的曹某、曾某夫妻離了婚,可曹某卻一直糾纏著前妻,因為前妻在離婚前私自放棄繼承她父親的一套房產,曹某認為這種放棄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向前妻索要賠償15萬。
曹某說,老丈人前幾年去世了,在鼓樓留了一小套房子,一直沒有進行繼承分割,現在還由老丈母娘住著。去年年底,因為長期感情不和,他和曾某準備離婚,雙方約定幾天后去辦理手續。
可就在這幾天里,曾某卻去公證處做了公證,放棄繼承該處房產。“我知道,她這一手是來提防我的,因為假如她不做公證,這套房子應該是我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離婚時我也可以參與分割,她來這么一手,肯定是用來對付我的!”曹某稱。
曹某覺得自己平白無故地就遭受了損失,這筆損失應該追回來。曹某多次找到曾某討要賠償,可曾某根本就不睬他,為此雙方多次發生沖突。“房子是我爸爸的,我想要就要,想不要就不要,他來湊什么熱鬧,還不是想多要點錢!”工作人員找來曾某,她對前夫的舉動很生氣。
“曾某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她的權利。雖然這會影響到離婚時你分得財產的多少,但你還是不能阻撓她的行為!”工作人員對曹某進行勸解。經過半個多小時的耐心勸解,最終曹某同意接受目前的現實,以后不再找曾某鬧了。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