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依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可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江某某、借款人代某甲系朋友關系。2016年10月3日,代某甲向李某某借款64000元,并寫下一張《欠條》,內容為:“茲有代某甲向李某某借款伍萬肆仟元正(64000元),三十天內還給,欠款人:代某甲”。江某某在《欠條》上寫上“擔保人:江某某”。
后代某甲于2016年11月1日病故,該借款未償還。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擔保人江某某及欠款人代某甲的父母、妻子和兩個兒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主合同中有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即使無保證條款,保證合同成立。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保證擔保范圍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全部債務。債權人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江某某在代某甲出具給李某某的欠條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保證合同成立,由于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因此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約定履行期限為2016年11月3日,因此債權人李某某有權在該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江某某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