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慶等重大節日期間,巡邏的武警都會增加,這是為了在人流高峰控制好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讓大家平安順利出行,如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快和金山律師了解一下吧!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可以由抗拒、阻礙國家公安行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因此容易與妨害公務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要求學生不同。本罪要求行為人抗拒、阻礙我們國家社會治安管理會計工作研究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發展必須發生在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之時,且行為企業必須發生在公共文化場所、交通線路上;后者要求發生在自己國家政府機關工作相關人員、人大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專業人員正在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時。
(2)行為研究對象進行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社會治安管理會計工作
人員、職務都與維護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有關; 而后者是行為的對象
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范圍明顯更大。
實際上,抗拒、阻礙我們國家社會治安風險管理會計工作進行人員可以依法執行職務屬于自己一種具有特殊的妨害公務行為,它與妨害公務罪之間發展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本罪屬于一個特殊法條。因此,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企業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情節嚴重,同時也是采用暴力、脅迫研究方法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系統工作相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要以本罪論處。
(二)聚眾擾亂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發展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經濟社會主義秩序罪的界限
兩罪都屬于聚眾性犯罪,且都是對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壞。二者的區別研究主要表現在:(1)犯罪客體具有不同。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服務場所秩序和交通發展秩序;后者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經濟秩序,即國家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生活秩序。(2)行為方式發生的場所以及不同。本罪發生在一個公共文化場所、交通線路上;后者可以發生的場所為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利益團體等單位的所在地。(3)處罰教育對象選擇不同。本罪只對首要目標分子結構進行處理處罰;后者不僅沒有處罰首要分子,還處罰學生積極參加者。
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中止形式的認定
(1)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求情節得嚴重,因此本罪屬于情節。 對于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2)罪數的認定。
在聚眾擾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發展秩序建設過程中可以伴隨有其他經濟犯罪問題行為的,如故意傷害、放火、爆炸等,應以本罪與其他犯罪活動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進行數罪并罰。
凡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或者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為目的,實施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其他犯罪行為的,都是牽連犯,應當在本罪與行為人所犯其他罪之間,以重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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