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中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系中的基礎一環。
對個體成長、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有一位“母親”卻訴至法院,要求“否認親子關系”
近日,北京順義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高某與郭某是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全面二胎”開放后,夫妻倆想再生個孩子,卻因為身體、年齡等原因始終未果。2018年,丈夫郭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他人通過代孕私自生下兒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證明上寫母親是高某。“被當媽”的高某稱,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沒見過孩子,直到2019年才知道孩子小郭的存在。
為了明確雙方的撫養、贍養、繼承等問題,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妻子高某曾想過要起訴,但是當時沒有合適的案由,直到《民法典》正式施行,新增了親子關系之訴。高某將小郭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某和小郭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取消其對小郭的監護權以及小郭對其財產的繼承權。
判決結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原告高某提交了2018年3月的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許可證等證據,材料顯示高某被診斷為孕6周胎停育,而小郭的出生時間為2018年7月,可證明高某與小郭不可能存在血緣上的親子關系。高某與郭某皆認可小郭不是雙方進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故小郭無法被視為高某與郭某的婚生子女,高某與小郭的關系無法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郭某表示同意高某的訴訟請求。
最終,順義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小郭不存在親子關系。
法官說法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涉及到撫養、贍養、繼承等問題。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本案中,盡管出生醫學證明及戶口本上均顯示高某系小郭之母,但根據高某提交的相關證明,可以直接認定高某與郭某不存在血緣上的親子關系。
律師分析
上海市婚姻家庭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類案件中,父或母可能均知曉子女與其不存在血緣關系,但如果不經過法院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后續可能圍繞撫養、贍養、繼承等問題產生糾紛。
一、推定親子關系的主流觀點——分娩者為母不適用于本案
目前,自然生育居于絕對主流的地位,代孕出生的子女占極少數。作為確定親子關系規則的分娩者為母原則,通過血緣推定孩子的父親,以孕育分娩者即生育母親為母,也符合我國傳統 “父精母血” 的普遍觀念。在沒有與代孕有關的配套法律規則的前提下,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為分娩者為母。《人民司法》于2017年2月刊載上海一中院一則案例,案例系采用丈夫精子、購買卵子、委托他人代孕后生育。該案的裁判觀點為,代孕為法律法規禁止,代孕子女的父母子女關系,應按照分娩說確定。因此該案確定代孕者為母,夫妻中男方為父,認定子女系男方與代孕者生育,系非婚生子女。
首先,該案中系購買卵子、她人代孕,夫妻中的女方與子女既無血緣關系,也沒有孕育關系,確認女方為繼母,既不存在法律障礙,也不存在公眾認知的障礙;但本案中,雙方與子女均有血緣關系。其次,本案夫妻雙方均有強烈的擁有自己子女的愿望,采取代孕是先后三次懷孕而未能實際生育所迫,子女生育后,雙方也都視同親生子女養育。第三,本案中代孕者不明,依分娩者為母認定女方為繼母,則會出現生育母親不明的情況。因此,本案不能適用該案的裁判標準進行裁判。
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亦不能在本案中類推適用
根據最高法頒布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即合法人工授精技術下親子關系的認定,這是對傳統以血緣確定親子關系的突破。因此,在傳統意義上,確認存在親子關系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通過分娩的事實建立,二是通過同意建立。通過分娩產生的親子關系,孩子與父母具有血緣關系,成立親子關系取決于生育的事實行為而非個人的意愿。而通過同意建立起的親子關系則是在法律明確規定下,根據雙方的意愿確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等。但是代孕的違法性,決定了代孕所產生的親子關系不能簡單類推適用上述復函。
首先,非法取卵不僅損害供卵者、受卵者身體健康,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非正規醫療機構的捐卵,導致親子關系混亂,出現社會倫理問題。且非正規的醫療條件堪憂,如對供卵者體檢不嚴格,供卵者本身存在疾病,交叉感染的問題無法避免等。對供卵者而言,一生中能產生的卵子數量是有限的,促排卵和取卵的過程對供卵者身體損害極大,甚至會有生命危險。其次,非法買賣精子、卵子的行為情況嚴重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雖不存在買賣精子、卵子的行為,但是有代孕行為,故對于上述復函也不能類推適用。
三、兒童利益最大化視角下,血緣說應作為分娩者為母原則的補充
雖然我國禁止代孕,但是商業代孕在某些國家合法存在。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編理解與適用》載明:“分娩母親不認領的情況下,應認定撫養母親為母親;法律上的生父,可考慮具有血緣關系的父親為其生父,在具有血緣關系的父親不認領的情況下,則應認定撫養父親為父親。”該意見系對分娩者為母的補充和延伸。
采取血緣說對分娩者為母原則進行補充,可以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我國的文化傳統中,父母子女之間的感情源于血緣,起于孕育,伴隨著子女的成長日益濃厚,此所謂“血濃于水”;從子女的成長角度,一個嬰兒長大成人,后天的養育更為重要,此所謂“生恩不如養恩大”。因此,若分娩者僅代為孕育,生育后又認領子女,應按照分娩者為母的原則確定親子關系;分娩母親即代孕者不認領的情況下,應認定撫養母親、血緣母親為母。如在分娩者不領養的情況下,仍認定分娩者為母,則會出現子女生母不明,僅有繼母的情況,該認定會對作為未成年人的子女帶來倫理、道德上的不利評價。本案中子女生育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撫養的夫妻雙方均具有血緣關系,且夫妻雙方均有強烈的擁有自己子女的愿望,女方石C既為血緣母親又是撫養母親,其對子女的情感更多來自血緣,故本案子女在尚年幼的情況下,更適宜依據血緣說作出子女系本案夫妻雙方子女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