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結合古爾魯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訴人福蔟娥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古爾魯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福蔟娥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離婚分割
2012年5月,古爾魯與杭州萊駿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古爾魯以價款100萬元的價格向購買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區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福蔟娥和古爾魯登記結婚。2014年8月31日,經過古爾魯的同意,杭州萊駿置業有限公司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之后古爾魯和福蔟娥共同出錢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因所購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古爾魯向他人所借,婚后古爾魯和福蔟娥共同歸還了借款12萬元。
福蔟娥與古爾魯婚后因生活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原審法院調解離婚,但兩人就房屋的所屬存在爭議。古爾魯認為,該房屋系自己在結婚前全款購買,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在房產證上加福蔟娥的名字,是為了增進鞏固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該房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福蔟娥認為,雖然案涉房產由被上訴人婚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共有財產。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且雙方婚后共同裝修、購買車位、歸還購買房屋借款,為案涉房屋付出了較多的精力、財力,故雙方應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
法院均等分割原則裁判
位于杭州市余杭區××街道××幢××單元××室房屋雖系古爾魯婚前出資購買,但權屬登記在雙方二人名下,且婚后雙方曾共同清償購買上述房屋所負的債務,故該房應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離婚時,未對上述房屋,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此房屋的裝修、購買的車位進行分割,故現福蔟娥依法有權主張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對于上述財產的價款認定,因庭審中,雙方一致同意對房屋、房屋裝修費、車位的現有價值分別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確認,并不違反相關規定,故原審法院予以認可。
對于房屋的分割,原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由古爾魯婚前出資購買,離婚后一直由古爾魯居住管理,該房屋應當歸屬古爾魯所有,由古爾魯給付福蔟娥相應的折價款。楊浦控江路律師對于折價補償的具體數額,考慮到房屋由古爾魯婚前個人出資,房產登記簿上記載雙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為了增進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鞏固夫妻關系,以及婚后雙方共同清償了購買此房所負債務120000元、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確認由古爾魯給予福蔟娥房屋價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補償。
另,房屋裝修以及車位宜歸屬古爾魯所有,同時根據雙方一致確認的價款,按均等分割原則,由古爾魯折價補償福蔟娥225000元。據此,楊浦控江路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福蔟娥與古爾魯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區××街道××幢××單元××室房屋(含裝修)以及車位一個,均歸古爾魯所有,福蔟娥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古爾魯辦理該房屋的權屬手續登記。二、古爾魯支付福蔟娥上述第一項財產分割折價補償款計8997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三、駁回福蔟娥的其他訴訟請求。
裝修及車位應分割清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房屋、裝修及車位的分割問題。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解除婚姻關系,共有基礎不復存在,案涉房屋、裝修價值及車位均應予以分割。關于案涉房屋的產權歸屬及折價款給付問題,上訴人福蔟娥認為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應通過競價等方式確定所有權歸屬,并由上訴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額。
本院認為,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訴人古爾魯于婚前購買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雙方離婚后仍由被上訴人居住管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亦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由被上訴人古爾魯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無不當。同時,結合古爾魯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福蔟娥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古爾魯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福蔟娥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對于房屋的裝修及車位分割,因均系雙方婚后出資,故原審法院判令由雙方各半分得房屋裝修及車位價值,并根據房屋判歸古爾魯一節認定裝修、車位歸屬古爾魯所有,亦無不當。上海離婚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