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產爛尾無法交付,買方與開發商解除合同后,剩余的銀行抵押貸款還會繼續償還嗎?最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上海房地產訴訟律師答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基本案情
2014年,上海的徐先生在嘉興的一棟房地產上買了一棟別墅,向銀行借了392萬元的抵押貸款。徐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銀行向開發商發放貸款。后來,由于資金問題,開發商無法按時交付房屋,導致房地產破產。2018年,開發商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經破產經理調查,涉案房地產未竣工驗收,不符合交付標準,并書面通知徐先生終止與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此后,徐先生停止向銀行支付月供,因為他無法再獲得房屋所有權。2020年,貸款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徐先生繼續支付剩余貸款。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購買貸款和擔保合同第38條規定貸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和賣方或其他第三方財產質量、價格、所有權、條件或其他糾紛,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因此,徐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買貸款和擔保合同終止,徐先生償還欠銀行貸款本息(含罰款利息)220多萬元。
一審判決后,徐先生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徐先生在個人購房貸款和擔保合同終止后是否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銷售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終止后,賣方應當將購買貸款和購買貸款的本息返還給擔保權人和買方。開發商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無法將房屋交付給徐先生,導致商品房銷售合同終止。徐先生主張終止個人購房貸款和擔保合同如果有足夠的依據,他應該得到支持,因此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上海房地產訴訟律師至于《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二審法院認為該條款是銀行為重復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格式條款,與最高法解釋相沖突的內容增加了徐先生的責任,對徐先生沒有約束力。
最后,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銀行提出的許先生歸還剩余貸款、支付利息等請求無法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