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起糾紛
樓下住戶:辛苦好幾年,攢錢買套房,奈何屋外晴天屋內下雨,家具電器全浸泡,我該找誰去說理?
房地產開發商:房子已賣出,且過保修期,有事找業主,此事與我沒關系
物業公司:漏水是樓上,并非物業管理區,要想去維權,還得是業主
樓上業主:漏水與裝修無關,是地暖管道有問題,這事你還是聯系開發商和物業吧!
案件詳情
李某系東港區某置地公司開發一小區業主,其入住后,樓上房屋被該置地公司出售給了鄭某。鄭某與置地公司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時(供暖)管線鋪設進戶,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置地公司自交付之日起,在供熱與供冷系統2個采暖期、供冷期內,免費承擔維修責任。2016年4月,置地公司向鄭某交房,2019年10月,鄭某第一次申請開通暖氣供熱。同年11月19日,樓下李某發現其臥室吊燈處漏水,遂通過物業公司聯系樓上住戶鄭某查找原因,經勘查系鄭某臥室地下暖氣管道漏水,漏水管道處纏有綠色膠帶。上海房產的律師經鑒定,李某遭受的損失為43400元,其訴至法院請求置地公司、鄭某、物業公司給予賠償。
然而,置地公司主張,鄭某房屋自交房起已過兩個供暖季,已出保修期限,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主張,漏水處非物業管理公共區域,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鄭某則主張地暖管道存在質量問題,非其裝修所致。
法院怎么判
一審法院認為,室內破損管道深埋于地下,纏有綠色膠帶,且鄭某裝修僅進行木地板鋪設,根據常理不會改變地下管道的現狀,而漏水發生于鄭某房屋第一次供暖試水階段。根據合同約定和《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規定,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上海房產的律師看因房屋漏水管道深埋于地面以下,如未供暖使用不能發現漏水問題,故2個供暖季應作實際使用兩個供暖季理解為宜。
鄭某房屋地暖管線未過保修期,置地公司應當賠償李某損失,遂依法判決置地公司賠償李某損失23982元,駁回李某對鄭某和物業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置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