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通常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違約金。那么,這兩種救濟措施能否同時主張呢?今天,我們就從上海合同律師的角度,結合相關案例和法律規定,為大家詳細解析這一問題。
### 一、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并用的可能性
**1.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同時,該法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并用。
**2. 司法實踐**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并用的問題,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如果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且繼續履行不會給違約方造成過重的負擔,那么法院一般會支持守約方的繼續履行請求。同時,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該條款合法有效,那么守約方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A公司與浙江B公司簽訂電子設備買賣合同后發生糾紛。A公司要求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B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顯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涉案標的物已由第三方履行完畢,B公司繼續履行已屬事實不能,故對A公司要求繼續履行的主張不予支持。然而,對于A公司的違約金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關于解除合同的部分,并改判B公司應支付A公司違約金104000元。
**案例二:**上海C公司與江蘇D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后產生爭議。C公司要求D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法院經審理認為,D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成軟件開發工作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軟件開發工作具有特殊性且需要雙方配合完成,直接強制D公司繼續履行可能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因此,法院在判決中既支持了C公司的部分繼續履行請求(如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也支持了其違約金主張。
### 三、注意事項
**1. 合同條款的重要性**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內容。這有助于在發生糾紛時為雙方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2. 證據收集的關鍵性**
無論是主張繼續履行還是違約金賠償,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材料。
**3. 訴訟策略的靈活性**
在訴訟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訴訟策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例如可以優先考慮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則要及時提起訴訟并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違約責任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并用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作為上海合同律師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在發生糾紛時要保持冷靜并及時咨詢專業上海合同律師的意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