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松江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與付二生簽訂位于松江區工程的承包合同,由付二生承包并負責施工,付二生為本工程鋼構安裝工程施工負責人,負責現場管理、招用工人及工程工人工資支配。付二生以24元/㎡承包單價將其中鋼構安裝工程分包給黃某兵。安樂發系黃某兵雇傭到上述地點從事鋼構安裝作業的。
2016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安樂發在肇慶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當時該公司并未進行注冊登記)處進行李某某、李某某二期五金車間3工程鋼構安裝工程作業時,因操作失當并沒有佩戴安全帶不慎從2米高處墜落,導致本案的損害事故發生。
安樂發于2018年3月12日向上海至誠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申請傷殘鑒定,該所于3月30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安樂發因高處墜落腰2椎體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右肩部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致左下肢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
律師觀點
如果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松江科技園律師即是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發包人、分包人在選任雇主時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的,為遭受人身損害的雇員能實現充分救濟,法律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要點
上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鋼結構工程本質上仍屬建設工程范疇,X公司分包給付二生的鋼結構工程應認定為建設工程,雙方簽訂的《鋼結構工程包工承包合同》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松江科技園律師關于X公司的責任確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如果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即是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發包人、分包人在選任雇主時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的,為遭受人身損害的雇員能實現充分救濟,法律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松江科技園律師本案中,X公司明知付二生沒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仍將涉案鋼結構工程分包給付二生,付二生又以24元/㎡為承包單價將其中的鋼構安裝工程分包給黃某兵,黃某兵再雇傭了安樂發來從事相關作業。現安樂發在作業過程中受到損害,其主張X公司與黃某兵承擔連帶責任,依法有據。二審判決認定X公司與付二生之間為承攬關系,X公司僅需承擔選任方面的過失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再審判決結果:X公司、付二生、黃某兵連帶賠償給安樂發77882.26元。上海建筑工程糾紛律師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