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官司律師分析因肚子疼未請假外出買藥發生交通事故究竟算不算工傷
右安公司員工趙小波。2015年8月28日下午,趙小波因胃痛向同事李打招呼,出去買藥。他沒有向公司辦理請假手續。
當天14時許,趙小波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趙小波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趙小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鑒定決定書》,認定趙小波事故傷害為工傷。公司拒絕接受,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外出買藥治療腹痛是合理必要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非主要責任;……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指出,上下班途中應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長,不僅包括員工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時間,還包括員工加班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和因合理原因造成的上下班時間。
張翼德在工作中因身體不適和腹痛無法繼續工作。他向同事李打招呼,出去買藥。因此,出去買藥治療腹痛的原因是合理的和必要的。考慮到出去買藥的目的是在恢復后繼續工作,沒有脫離與工作相關的本質,應確定出去買藥的時間是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從公司到藥店,應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因此,張翼德在從公司到藥店購買藥品的過程中受到了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的規定。至于張翼德問候同事外出買藥,未辦理正式請假手續,違反勞動紀律,不影響工傷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拒絕接受,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腹痛外出買藥的目的仍是繼續工作,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規定: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火車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視為工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合理路線。
在這種情況下,張翼德因為腹痛不能繼續工作,在向同事李打招呼后出去買藥。上海工傷官司律師鑒于張翼德出去買藥治療腹痛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其目的仍然是繼續工作,應該確定張翼德出去買藥的時間是合理的工作時間,從公司到藥店應該被視為合理的工作路線。因此,張翼德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的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張翼德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違反單位勞動紀律,違反單位內部管理,不影響本案工傷認定的性質。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等法院裁定,外出購藥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從公司到藥店的合理路線應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高等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視為工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不僅包括員工的正常途中時間,還包括員工加班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和因合理原因變化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
在本案中,另一起有效的民事判決認定,2015年8月28日下午1點多,張翼德以胃痛為由向同事李某華打招呼,出去買藥。當天1414時,張翼德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淮南路由北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進入淮安醫院住院。2015年8月31日,張翼德出院。被告張翼德因身體不適問候同事李某華買藥,在買藥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張翼德沒有無故曠工。
張翼德在工作時間因胃痛問候同事出去買藥,這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外出買藥的目的是在健康后繼續工作,應確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上海工傷官司律師鑒于張翼德出去買藥,藥店應該是第一個目的地。從公司到藥店應被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在去藥店的路上,張翼德因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現上述事實后,作出了第132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張翼德受傷是工傷實體。
綜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公司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