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范某與王某經朋友介紹相識,后雙方經營公司不善,產生經濟糾紛,因范某未及時歸還借款,2021年6月28日及6月29日,王某在其朋友圈中擅自公開原告身份證及學信網照片,并配有侮辱性言論,范某發現后將王某起訴至管城法院。王某辯稱,在朋友圈發布原告信息系催要借款的無奈之舉,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且發布的范某個人信息不屬于隱私權范疇,范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和維權開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后經過浦東周浦律師耐心解釋溝通,王某意識到主張自身權利應當通過正確合法的渠道,對自己在朋友圈發布的不當言論表示懊悔,同意刪除其朋友圈內不當言論,并公開發布道歉聲明并至少保留10日。經法院調解,范某表示同意在本案中徹底解決雙方糾紛,并將兩萬元歸還給王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律師提醒
浦東周浦律師在微信、微博等為代表的社交網絡平臺上,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但發表內容應恪守道德及法律的底線,切記不可逾越!維護自身權利應采取正確的方式,在個人朋友圈內也不可隨意散布他人隱私,不可挑戰法律權威,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違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上海名譽侵權案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