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0日,公安行政機關(guān)進行調(diào)查了拋尸地點以及附近?;鶏彺宓拇迕裨持?,他證稱:2003年4月6日晚上,聽到從城關(guān)往長坑方向我們駛來一輛新能源汽車,好像是桑塔那車的聲音,“也可能是傳統(tǒng)汽油車的聲音,能聽得出來”。普陀律師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袁某中本人是拖拉機駕駛員,完全可以能夠進行區(qū)分拖拉機(柴油車)與汽車(汽油車)發(fā)動機的不同學(xué)生聲音。而且,原審被告人繆進加駕駛的那種傳統(tǒng)農(nóng)用拖拉機,聲響具有極大,與汽車通過聲音發(fā)展有著非常明顯的區(qū)別,袁某中應(yīng)該學(xué)習(xí)沒有出現(xiàn)聽錯的可能。
Miujin加拿大的拖拉機,通常停在自己建筑的空地上,一旦發(fā)射,聲音震耳欲聾。在清晨和夜深人靜的時候,穆金加啟動了他的拖拉機,他的鄰居不可能聽到任何聲音,他開著拖拉機。從您的家(東路615號,10巷)開車到苗新華的家(東門路41號),在“城門”停車,裝上尸體然后開車離開。苗新華的家有鄰居、居民和“城門”商店。不可能沒人能聽到。我認為,公安機關(guān)對周圍居民的調(diào)查,應(yīng)該全面了解,但為什么當晚沒有一名目擊者說聽到聲音?可見,繆進加的拖拉機,根本就不是本案運送尸體的交通工具。
據(jù)受害人的母親、弟弟楊致遠等人的證詞,死者楊致遠去世時戴著一條白色的金項鏈、一個金耳環(huán)和一個金戒指,身上帶著一套鑰匙和一個電話號碼本。至于白金項鏈、金耳環(huán)、金戒指、鑰匙、電話號碼本的下落,苗新華與原審被告苗德書的供詞有不同的版本,也有不一致之處。這些物品的下落仍不得而知。
第一,苗的供詞前后矛盾。苗新華于2003年4月27日28日供認: “她身上的這些物品,當我把尸體切開時,我把它放在我的口袋里?!薄斘一貋淼臅r候,我正在房間里換衣服,我拿出了這些東西,然后我想把它們?nèi)拥簟H缓笪以谖业姆块g里發(fā)現(xiàn)了一個白色的塑料袋,裝上它,然后走出門,沿著小溪走向醫(yī)院”。
“我撿起一塊石頭,把它放在一個塑料袋里,綁起來,扔進小溪里”(見預(yù)覽卷二,第125-126頁,第129-130頁)。2003年5月6日之后,他改變了他的陳述,說: “我沒有把它扔進小溪。”相反,他帶回了“一條白金項鏈,金耳環(huán),金戒指,鑰匙和現(xiàn)金?!庇命S白相間的塑料袋裝好后,他“把它交給了我的繼母吳某英”。
其在2003年5月30(自書供述)、7月1日又供稱:“金項鏈、金耳環(huán)、金戒指”,系用一個“海藍色的塑料袋(不大的水果袋)裝著”,到繆德樹、吳某英居住的房間,當著繆德樹的面,交給了吳某英;同時,對于電話本、鑰匙、現(xiàn)金,他補充供稱:電話我們本是在4月7日凌晨4點多時他拿到家外面燒掉了,鑰匙是在8點多時扔進了社會外面的垃圾桶,現(xiàn)金(70多元)是他自己帶上去上網(wǎng)了(見預(yù)審卷二,第152頁、165頁)。
2003年5月6日(苗新華改變供品的當天),苗德叔也開始說:"苗新華給我的是一包報紙包,他先放在我房間里。后來我們?nèi)チ烁唤缴习咽w倒回去,我把包裹還給了苗新華,回到房間后吳木英還躺在床上。后來苗新華請我到他的房間給我一個塑料袋。他要我把這些東西給吳?!懊缧氯A遞給我一個白色的塑料袋,透過塑料袋我看到了一條金項鏈和耳環(huán),但我看不出確切的款式?!?
我從苗新華的房間出來,回到我的房間,把這個包給吳。”(見審判前第二卷,第198-199頁)根據(jù)這份聲明,苗去了苗的房間,苗把這些東西給了他,然后交給了吳。2003年7月2日,苗修改了他的陳述: 在拋尸回家后,“新華社推開我的門,對吳說,‘阿姨,這是給你的。'
我看到新華給吳老師裝的是一個小黃塑料袋,新華說那是一條項鏈,吳老師拿了袋子,把它放在枕頭下面,新華回到床上。然后,在苗被捕的第二天(4月20日) ,吳的女兒張來了,吳給了張一個裝著死者遺物的塑料袋(見審前第二卷,第221頁)。
然后,在2003年7月27日,苗改變了他的陳述: 吳不想留著它們,所以他把它們放在床頭柜的抽屜里,第二天放在他的行李箱底部。他沒有告訴苗和吳這件事。4月19日,苗新華被公安局傳喚。
普陀律師發(fā)現(xiàn),他非常害怕,認為他應(yīng)該把這些東西處理掉。4月20日晚上7點左右,他騎著自行車上了街。在從縣委橋頭堡到十字路口的路上,他把裝著楊的東西的塑料袋扔在地上,騎著自行車離開了(見審前第二卷,第227-2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