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人員或單位。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下面就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屬實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及犯法客體是溝通的,差別在于:一是客觀方面分歧。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差錯;而供應虛偽證明文件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二是客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是結果犯,必須以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只需情節嚴重即可構成犯罪。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屬實罪與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界限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單位職員失職罪都是差錯犯法,本罪的主體是中介機關及其職員,假如中介機關是當局機關主理的話,其工作人員便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各罪的主體存在交叉或者重合。這是本罪與其他各罪容易產生定性模糊的地方。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職員嚴重不負義務,不執行或不正確地執行本人的事情職責,以致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利益遭遇重大喪失的行動。雖然本罪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行動體式格局等方面有類似的地方,然則,兩罪的邊界是顯然的:(1)兩罪犯法客體分歧。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而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兩罪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包括單位主體在內。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包括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國有公司、企業、單位職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事情職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許嚴重喪失,以致國家利益遭遇重大喪失,以及國有單位的事情職員因為嚴重不負義務,以致國家利益遭遇重大喪失的行動。本罪與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位職員失職罪同屬于過失犯罪,但是,兩罪的區別也是明顯的:(1)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中介市場的管理秩序;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制度。(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包括單位主體在內;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犯罪主體則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該罪。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罪數形態認定
對于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屬實罪設想競合犯的認定,咱們覺得,當行為人擁有國家機關事情職員身份,同時也具有本罪的主體前提時,其玩忽職守以致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屬實的行動,就可能同時組成玩忽職守罪與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兩罪之間是想象競合犯的關系,根據“從一重處”的原則,一般情況下,玩忽職守罪重于本罪,按照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即可。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本罪處罰。下面將從一個有爭議的案例來簡要分析。
我們覺得,《公證法》的見效時候是2006年3月1日,該法第6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標,依法自力行使公證本能機能、負擔民事義務的證明機構。”由此可見,公證機構再也不屬于行政機關。然則,在此以前的公證機構的行動能夠視為國家機關的行動。依據行為時的法令規定,應該組成玩忽職守罪。當然,依據2009年1月7日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屬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這種罪名表現的方面是出于過失的行為,但對于此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同時也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如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咨詢上海知名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