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征收方作出的征補決定書載明,“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周邊商品樓盤團購為輔給予補償”。法院認為征收方提供的選擇不明確,侵害了市民的選擇權。今天,上海法律服務網和大家看看這個案件。
張女士認為,征收方確定的補償價格低于市場價。若按此補償價格,她無法購買到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產,原有生活水平被降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依法允許被征收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產權調換,但征收方沒有保障自己的選擇權。
征收方辯稱,其房屋征收補償程序本身合法、價格合理。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時,補償價格并不低于張女士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于張女士拒絕及時簽約和接受征收補償,期間市場房價上漲,補償價格從“合理”變得“不合理”,這是張女士自身的過錯造成,所以后果應當自負。
征收方同時表示,在提交答辯意見后不久,已向張女士送達了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房源告知書,明確告知了可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具體位置、面積、價格。
法院認為,張女士起訴要求撤銷的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未要求對《房屋征收決定公告》進行審查,征收方的答辯意見不成立。張女士選擇的是產權調換,但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未明確告知張女士享有產權調換的權利,侵害了張女士的補償選擇權,應當確認違法。在訴訟過程中,征收方已自我糾錯,彌補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瑕疵。最后,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對張女士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違法。
對于該案,上海法律服務網表示,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是由征收人為被征收人提供新的房屋,并計算被征收房屋與調換房屋的價值差額,雙方進行結算的一種征收補償方式。
上海法律服務網提醒大家,被征收人有權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征收方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也就是說在提供補償選擇方案中,征收方有明確清晰地告知義務,否則可能會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實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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