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的房屋因水庫項目被征收,其對征收方出具的《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及《征收房屋補償明白卡》予以簽字確認,但未簽《補償協議》且未領取補償款。征收方強拆房屋后,趙先生將其訴至法院。今天上海法律服務網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趙先生在貴州省某縣擁有一套房屋,為了緩解用水供需矛盾、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征收方決定實施某水庫工程項目建設。趙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納入項目范圍內。隨后,征收方組織人員對項目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入戶調查,趙先生對征收方出具的《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及《征收房屋補償明白卡》予以簽字確認。
2018年11月6日,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作出《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隨后其又責令趙先生騰空房屋并搬遷。趙先生不服,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定書。2019年8月28日,征收方向趙先生送達《隱患限期消除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在3天之內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2019年10月9日,征收方組織人員將趙先生的案涉房屋強制拆除。2019年10月28日,《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被法院判決撤銷。
趙先生對上述強制拆除行為不服,委托律師向遵義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拆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趙先生的房屋位于水庫淹沒區內,根據《農村房屋分戶調查表》顯示,趙先生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建筑物調查情況予以簽字確認。又根據《征收房屋補償補助明白卡》證實,趙先生對其淹沒區房屋被征收補償項目、補償標準沒有異議,并簽字確認,后因趙先生自身原因,至今未領取補償款項,其拒絕搬遷行為與之前的簽字行為矛盾。
遵義市中院認為,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對庫區移民應先補償后搬遷。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作出的《責令限期搬遷和補償決定書》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征收方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主要依據不足,且未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出了其法定職權。故法院最終判決征收方強拆趙先生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上海法律服務網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執行行為前,應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在催告書中明確載明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時,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并在強制執行決定書中載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本案中,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故其拆除行為違法。
上海法律服務網建議廣大村民在面臨征收拆遷時第一時間咨詢律師,同時要有證據意識,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文件予以留存,簽署相關文件前最好先請律師把關,遭遇強拆時,通過照片、視頻等取證并及時報警,不要采取過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