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最終分手,沒有結婚。那么誰應該擁有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法律應該支持哪一方呢?上海好的房產糾紛律師就發現禹州市法院審理了同居關系分析糾紛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前戀人實現了好聚好散。
基本案情
王某聰和王某楠原本是戀人。2019年8月,為結婚雙方共同出資,在禹州某社區購買一套商品房,裝修后入住。由于王某聰銀行的信用調查,房屋產權證書以被告王某楠的名義登記,并單獨擁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矛盾發生糾紛,關系破裂。王某聰隨后將王某南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被告返還原告房屋裝修費用19萬余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沖突尖銳,承件的法官多次溝通無法促進有效調解。
法院審理
在這種情況下,原被告和被告之間的主要爭議內容是涉及的財產。該財產在同居期間購買,由雙方共同出資。雖然它是以被告王的名義登記的,但它應該是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雖然涉及的財產是原來的,被告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房屋產權以被告王的名義登記,貸款人是王,原告王自己的信用問題,不符合貸款買房的限制要求,因此,涉及的財產應歸被告王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返還13萬元的首付款,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承認自己投資9萬元,其余由原告投資。根據房屋首付17萬元以上的實際情況,法院確認原告投資8萬元。鑒于房屋購買時間短,房價波動不明顯,法院根據房屋價值分割,被告王南返還原告王聰房屋投資和折扣114428元,涉及房地產和房屋裝修,家具電器屬于被告王南。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訴婚姻財產糾紛。同居關系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要素,但在某些方面與合法婚姻關系具有相似的特點,是指男女無配偶,以夫妻名義繼續穩定生活,因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房地產或者房地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
上海好的房產糾紛律師附《民法典》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