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主要職責是: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以案釋法
呂某育有三子呂甲、呂乙、呂丙。呂某因病去世后,兄弟三人經協商推舉呂甲作為遺產管理人,呂乙和呂丙同時向呂甲分享遺產線索,呂乙稱呂某生前曾借出4萬元給其朋友張某,呂丙稱呂某有個房子一直在出租,現在恰好該收取下一年租金。呂甲認真整理了呂某的遺產,并根據相關遺產線索進行了處理,一個月后呂甲兄弟三人會面,呂甲匯報了遺產整理的情況:(1)呂某有銀行卡兩張,余額合計大約22000元。(2)呂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已經出租了兩年,租賃合同顯示房屋租期三年,上個月初承租人應預交下一年度租金。呂甲已與承租人聯系,承租人擔心將房租交給呂甲,呂乙和呂丙不同意,從而產生糾紛,表示在保證兄弟三人不會分別向其催繳房租的前提下,愿意繳納房租。(3)張某的借條或者借款合同找不到,呂甲與張某聯系,張某稱借款屬實,但是未借4萬元,只借了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現在愿意償還2萬元。(4)呂某生前的醫療費尚有1萬余元未結清。(5)呂某喪葬費主要由呂甲和呂乙支付。(6)呂某沒有其他大額遺產。
呂甲、呂乙、呂丙協商后認為,呂某的遺產和有關的債權債務已基本查清。三人同意將呂甲和呂乙支付的喪葬費優先從遺產存款中返還,剩余的存款結清醫療費后三人平分。房屋租金由呂甲收取后三人平分,三人共同為承租人出具收條。如果確實找不到借條,只能將張某所認可的2萬元作為借款數額,該款由呂甲繼承和追繳,呂乙、呂丙放棄對該借款的繼承。
遺產管理人是《民法典》增設的制度,既往案例中只有零星的內容有所涉及,相信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類似的案例會逐漸出現。上海遺產官司律師講本案是根據《民法典》新規定的主要內容并參考類似案例改編而成。由于呂某沒有遺囑,也就沒有遺囑執行人,因此繼承人依法推選呂甲作為遺產管理人。
呂甲做了以下工作:第一,遺產整理。呂甲將呂某的銀行存款、房產、未結清費用摸清,呂乙和呂丙也提供了線索,協助呂甲掌握呂某對外的債權情況。第二,呂甲制作清單后,將遺產情況報告給其他二人,聽取二人的意見,最后三人達成共識。第三,呂某主動行使債權,聯系借款人張某和呂某房屋的承租人,償還借款和支付房租的問題都有了一定眉目。
在一個稱職的遺產管理人的管理下,呂某的遺產和相關債權債務有了清晰的脈絡,尤其是借款和房租的初步處理為下一步完全實現債權打下了基礎,保障了遺產的安全。借條遺失問題是呂甲無法控制的,如果呂甲已經搜尋了呂某的遺物,確實無法找到借條證明借款為4萬元,則呂甲對呂乙和呂丙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01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按照下列規則進行:
第一,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
第二,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無法履行管理義務的,或沒有遺囑的,繼承人可以協商確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應當說繼承人作為遺產管理人可能會成為常態,但是隨著《民法典》的施行,社會上可能會出現職業的遺產管理人,為社會提供專業遺產管理服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獲取報酬。
第三,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人經協商未能推選出合適的管理人,則繼承人應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人之間互相承擔責任,任何一個繼承人都有義務整理、保護遺產。
第四,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則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如果按照上述規則無法確認管理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146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系人不限于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還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上海遺產官司律師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以其遺產進行清償,如果遲遲無法確認管理人,則極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所以債權人也有權申請法院指定管理人。
02遺產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承擔。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維護遺產、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原則上,遺產管理人對利害關系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產毀損、滅失,從而降低了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數量,或者降低了債權人從遺產中所能獲得的清償額度,其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向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被繼承人去世時有市值約10萬元的股票,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后,繼承人始終未達成協議如何分割股票。在此期間,股市大跌10萬元股票的市值已經變成6萬元,則此時遺產管理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原因是,股票漲跌是股票市場的常態,繼承人對股票如何分割處理無法達成一致,則遺產管理人無法選擇是拋售股票變現還是繼續持有股票,因此對于股票市值損失,遺產管理人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再如,被繼承人留有名貴國畫若干幅,遺產管理人未盡到合理保管義務,致使字畫嚴重受潮損壞,字畫因此貶值,此時遺產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原因是,國畫較為脆弱,防火防水是基本常識,遺產管理人控制國畫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國畫受潮損壞,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屬于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言俗語
被繼承人過世后,雖然在法律上遺產通過繼承發生了所有權轉移,但是在現實中遺產迅速分割完畢的情況相對較少。從被繼承人離世到遺產實質性歸屬到各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手中的時間,或長或短,有的幾個月,有的多達十幾年,取決于繼承人之間何時坐下來協商好遺產分割方案。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遺產可能缺乏必要的管理,惡意侵占、自由流失的情況也可能會發生。遺產自然不應由個別繼承人或者他人惡意侵占,但是時過境遷,當繼承人分割遺產時,能否發現遺產被侵占都是個問題,更何況有些隱蔽的手段可能致使繼承人根本意識不到侵占事實,而自然流失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上海遺產官司律師總的說來,遺產缺乏管理的事實對于繼承人是極為不利的狀態,所以遺產不僅需要有人管起來,還要管好。《民法典》為了遺產的妥善管理創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原《繼承法》中沒有這一制度,只有遺囑執行人和遺產保管人的規定。遺產管理人中的“管理”是個綜合性的概念,管理不僅要執行遺囑、保管遺產,還要處理跟遺產分配有關的各項事務,其宗旨是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現代社會個人財富種類已經不再限于車、房、存款這種傳統財產,股票、基金、理財等金融產品,公司股權、合伙份額等經營性財產逐漸增多,個人債權債務關系也越發復雜,傳統的繼承和遺產分割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故此《民法典》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