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能繼承嗎
其實這三項都不屬于遺產,盡管這些費用都是因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實而產生,但不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的人,通常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所以,上海繼承法律師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費用不屬于繼承案件中必須處理的財產,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的法院是不同意在遺產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的,但這些費用都是因被繼承人死亡這一事實而產生的,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避免訴累,我認為符合一定條件的,法院可以在遺產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
這里的“條件”通常指的是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近親屬均作為當事人參加遺產繼承案件的審理,并提出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等財產的分割請求,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并處理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恤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本案中,主要是指林生斌與朱小貞父母朱恒仁、徐玫枝共同向杭州中院提起的生命權糾紛民事賠償訴訟,該案最終以調解結案,具體賠償金額不得而知,網傳該筆賠償款高達上億元。可是,根據朱小貞哥哥的發言,該筆賠償款可能被林生斌一人獨吞,并未將其分給自己的岳父岳母。
許多網友認為,該筆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應當按照遺產進行繼承。這就涉及到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各國均認為,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6號《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中的規定: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款,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非死者,屬于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這就和遺產比較類似了,因為遺產通常情況下也是由被繼承人的近親屬進行繼承的。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區別
首先,兩者產生時間不同。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和財產性權利。也就是說,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總和。這些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在被繼承人生前可能隨時處在變動中,包括財產及財產性權利的形態、數額、狀態等都可能發生變化,具有不確定性。但是,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兩者產生時間不同。且死亡賠償金具有確定性,而遺產具有不確定性,在發生繼承前,仍有可能發生變化,有的發生減損、毀壞,甚至滅失,也有的產生增值、收益或孳息等,從而影響最后分配的遺產。
其次,兩者有無順位也不同。兩者的權利人雖然都是近親屬,但也存在區別。遺產繼承,尤其是法定繼承,存在明顯的順位區別,但死亡賠償金無順位的區別,其屬于所有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近親屬,在法律上并非生活中那么廣泛,上海繼承法律師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存在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時,且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并未放棄繼承權時,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并無繼承權,在繼承時,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同等繼承權,平等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死亡賠償金則不然,在分割該筆賠償金之前,應當扣除已經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即優先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要素適當分配,而非等額分配。但由于感情聯系十分抽象,無法具體量化。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民法典》繼承編確定的遺產分配方式,對此標準進行合理適用,以是否履行了扶養義務作為認定感情親疏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上,雖然死亡賠償金和遺產存在許多相似點,但也存在不同之處,不能將二者進行混同,不能簡單將死亡賠償金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不僅不利于厘清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容易滋生糾紛。